日前,磐石市人民法院烟筒山人民法庭发出(2017)吉0284民保令1号裁定书,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磐石法院开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是磐石市吉昌镇某村民王某,因不堪丈夫张某经常性实施家暴和骚扰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磐石法院烟筒山人民法庭“家事法庭”法官经过调查走访和王某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其丈夫张某确实存在实施暴力和骚扰其近亲属的事实,遂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其丈夫张某禁止对妻子王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妻子王某相关近亲属。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7月1日,家住磐石市吉昌镇某村的王某匆匆来到磐石法院烟筒山人民法庭,提起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向王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法官当场予以立案。收到应诉通知的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酒后便上门对王某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谩骂和侮辱,并对王某本人实施危害生命的暴力行为。
由于遭受张某的恶意骚扰及暴力威胁,王某及其亲属深陷不安与恐惧之中。随着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为避免受到人身伤害,王某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磐石法院查实申请人王某的事实和理由,结合其提供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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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首部关于家庭暴力的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