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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审理一起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
作者:蛟河法院 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7-10-19 09:34: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曹国华审理了一起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案件,被告郑某某采取刷ETC缴费与通行卡缴费交替使用的方式,隐瞒真实的行驶路线,逃缴高速通行费11 095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5年7月31日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同他人承包延吉市至舒兰市的客运业务。1月22日,郑某某驾驶客车从舒兰驶往延吉,在蛟河新站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公路过程中,通过ETC口电子扫描进入因前面有车无法通行,便从ETC口退出经通行卡口进入高速公路,次日从延吉返回舒兰过程中,偶然发现采取刷ETC缴费与通行卡缴费交替使用的方式,隐瞒真实的行驶路线,可以逃缴高速通行费。考虑到高铁开通后长途运输大客车生意日加冷淡,就想到了逃缴高速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的办法。1月22日至4月14日期间,郑某某驾驶客车往返于延吉市至舒兰市以刷ETC缴费与通行卡缴费交替使用的方式,隐瞒真实的行驶路线,少缴通行费45次,总计人民币11 095元。4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蛟河收费站被吉林路政稽查科工作人员拦查,在工作人员调查时趁机逃离现场,后于5月17日,主动到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蛟河分局投案,并补缴了逃缴的通行费11 0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刷ETC缴费与领取通行卡缴费交替使用的方式,隐瞒真实的行车路线,逃缴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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