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桦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并通过网络进行了庭审直播。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下,为探索吉林地区刑事审判二审案件审理改革,实现外县市开庭同步庭审直播工作迈出重要一步。
案情简介:2016年2月15日22时许,因被害人锅炉工张某某在桦甸市公安局看守所锅炉房工作期间饮酒未烧锅炉,导致看守所内供暖不足,上诉人董某某用笤帚打、扇耳光、踢踹等方式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胸部外伤,左侧7-10肋骨骨折及左侧液气胸,轻伤二级。案发后,董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殴打被害人,但拒绝承认张某某的骨折轻伤系其殴打造成。2017年6月23日,桦甸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刑二庭办案人阅卷发现,该案上诉人与被害人系表兄弟亲属关系,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诉讼期间,董某某均不认罪,坚称被害人轻伤是自己造成的。二审期间,被害人张某某亦多次书面向中院表示其轻伤是骑摩托不慎摔伤,与上诉人董某某行为无关,试图免除其表弟的刑事责任。对此,刑二庭迅速启动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将本案列为复杂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程序。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了程序事项、明确了案件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审查内容,掌握了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上诉人超额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作虚假陈述的后果进行说明等相关情况。之后的正式庭审过程,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害人陈述稳定并表示谅解。庭审顺利完成,充分体现了案件分流、繁简区分的目的和效果。
吉林市两级法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以来,中院刑二庭在督导基层法院推进改革工作同时,坚持探索刑事二审改革的方式、方法。刑事二审与一审案件不同,主要是上诉、抗诉案件,均为对原判决有重大争议的案件,通常属于复杂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由于其已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不可能像一审程序一样进行审查,因此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与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中院刑二庭通过优化案件受理程序启动繁简分流工作流程,通过卷审实现了简案快审,通过庭前会议、专业法官会议、鉴定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出庭等方式,实现了繁案精审。今年8月以来,中院刑二庭实现简案快审39件,占同期审理案件总数的49.4%,召开庭前会议5次,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4件5人次。截止9月底,辖区基层法院繁简分流审结简单刑事案件1257件,简案率达50.12%;当庭宣判924件,当庭宣判率达73.5%;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108人,为173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47件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目前,吉林地区两级法院均召开了具有本院特色的庭审实质化观摩庭。提前完成了省法院、市政法委、市中院部署的刑事审判改革相关任务。
同时,中院刑二庭与审判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桦甸法院多次沟通和协调,合力打破网络技术限制,实现了吉林中院首例在外县法院开庭同步在互联网直播庭审活动,有效推动刑事二审异地庭审网络直播的创新实践。
摄影: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