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团队员额法官任星潼通过大量庭审前沟通协调、庭审中释法明理工作,妥善调解了一起因供热管道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蛟河某供热公司设立的供热管道通过马某某家楼下仓房上方,由于供热公司对供热管道年久失修、供热管道下沉,导致马某某仓房墙体出现裂缝,仓房内的物品亦受到损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马某某多次到供热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排除供热管道对仓房的妨害。而供热公司认为马某某赔偿要求过高,一直没有赔偿经济损失。为此,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给付赔偿款3万元,并排除供热管道对仓房的妨碍。
办案法官任星潼庭前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后,在开庭前主动与供热公司有关领导取得联系,向其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从判决可能有损企业形象的角度作供热公司的工作。庭审中,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但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实际情况,耐心听取原告的陈述,缓解原告的不满情绪,对症下药,因势利导,组织双方进行了循序渐进的疏导调解。最终,经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调解,促使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供热公司立即给付马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承诺马上安排人员用支架将管道架起,防止以后管道下沉导致再压坏仓房,一起因供热管道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