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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网拍机制提高成交率统计分析报告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网拍机制提高成交率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12 16:36:01 打印 字号: | |

司法拍卖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财产变现措施,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变现涉案财产的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吉林中院积极探索拍卖工作新机制,取得一些成效,现以吉林中院近两年司法拍卖工作情况为调查样本进行相关调研。

一、吉林中院司法拍卖工作的沿革

吉林中院为避免司法拍卖环节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增加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司法腐败,提高法院公信力,通过改革不断加强司法拍卖的分权和制约。

司法拍卖工作从技术部门自行对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到随机确定拍卖公司对外委托拍卖;201410月开始技术部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吉林地区司法拍卖统一由中院技术部门在网络上开展;201510月,网拍工作职能归执行局综合处,随后网拍实行本级负责,中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负责本院网拍工作;20175月,随着最高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拍卖程序的运行,中院网拍统一由案件执行处办理,实行办案人、法官助理、网拍操作人员密切配合的一体化网拍新模式。

二、吉林中院网络司法拍卖现状

吉林中院201510-20176月期间,司法拍卖均采取网络拍卖模式,网拍标的物1191件,网拍2506次,成交标的125件,成交金额2.9亿元,成交率69.1%,溢价率16.6%,参拍314人次。

(一)随着破解执行难力度的加大,进入网拍程序的标的数大幅上升,成交率及成交金额增幅较大。201510月至2016年移送网拍标的511件、成交35件、成交额0.35亿元,而2017件上半年移送网拍标的就达到680件、成交90件、成交额2.56亿元。今年开始首拍实行降价30%拍卖,也促使拍品成交率提升。 

(二)网拍标的物中房产占绝大比例,撤拍率较高。网拍标的物中,房产占总数的95%87%的网拍房产没有完成一拍、二拍、变卖全部流程,撤回拍卖,一部分由债权人接收。批量房产集中上网拍卖情况较多。车辆因价值较低进入网拍程序的较少。

吉林中院网拍标的物类型

标的物类型

网拍次数

网拍标的物

成交标的物

成交金额(万元)

成交转化率

溢价率

网拍完结率

房产

2413

1133

93

22355.47

62.84%

18.23%

13.06%

机动车

2

1

0

0

0

0

0

土地

3

1

0

0

0

0

0

资产

58

41

31

970.61

96.88%

11.68%

78.05%

工程

3

1

0

0

0

0

0

股权

4

3

1

5870

100%

15.10%

33.33%

其他

20

10

0

0

0

0

0

(三)一拍成交率较低但溢价率较高,变卖成交率较高但溢价率低,二拍的成交金额最高,公众参拍时有持币观望心理,在最后的变卖程序中购买。

吉林中院网拍各阶段成交情况

拍卖阶段

标的数

成交标的数

成交金额万元

成交转化率

溢价率

一拍

1188

52

12282.56

100%

27.11%

二拍

662

17

14449.21

100%

12.56%

三拍

559

21

1797.68

100%

10.38%

变卖

93

32

505.45

36.36%

5.06%

重新变卖

4

3

161.19

100%

23.38%

(四)吉林中院网拍成交人主要分布在吉林地区,其它八个地区有少量成交人。2017年上半年,吉林市成交54人数量最多,磐石市成交29人、长春市成交18人。省外成交人均在标的物所在地。 

(五)吉林中院网拍标的数占全省网拍标的数的27.7%,数量最多,成交金额占全省网拍成交额的35%,位列第二位,网拍工作在全省法院中占居重要位置。虽然成交134件占全省次位,但成交率69%仍处于低位。

全省法院网拍情况

城市

网拍次数

网拍标的数

成交标的数

未成交标的数

成交金额 (万元)

成交率

长春

863

470

195

44

38,408.16

82%

白城

185

150

16

3

318.35

84%

松原

247

146

49

6

2,720.54

89%

吉林

1092

878

134

61

29,926.99

69%

四平

198

125

15

8

1,557.39

65%

辽源

143

85

14

0

940.42

100%

通化

294

198

47

6

6,649.23

89%

白山

215

119

23

1

1,190.55

96%

延边

517

288

75

63

4,700.29

54%

三、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内部网拍工作衔接不畅。吉林中院网拍工作曾由案件执行处和执行综合处分工实施,各环节、流程之间的衔接、沟通缺乏高效管理,在各方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常常配合协作不到位,接待竞买意向人咨询、看样时相互推诿或应对迟缓,网拍工作被动应对,增加竞买意向人时间、精力成本,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购买意愿。

2.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差距。现在本地区一拍成交率仅为8.4%,拍卖价依据评估价下降30%后,仍未达到市场预期值,大量拍品流拍。现在评估时间较长,评估机构对执行法官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未达到4A标准。

3.对拍品展示不适应市场需要。一是拍卖公告简单,对拍品描述不专业,不精准,购买意向人无法第一时间直观感受拍品情况,放弃购买意向;二是拍品的推广不专业,现在上传拍品资料限于照片,而且上传的照片反映拍品情况不全面,没有形成视频资料,未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三是同期推出房产过多,供大于求。中院今年曾经一次网拍345套房产,远远超过市场需求。

4.法官提供拍品咨询不专业、不及时、不全面,网拍时购买意向人与执行法官沟通不畅。

5.进行拍卖的拍品瑕疵明显,严重影响成交。如一件执行案件的126套房产在拍品说明中均载明:成交后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腾空,此批拍品全部流拍。有一些拍品说明中载明无法看房,购买意向人无法了解房产状况,无法购买,也未成交。还有一部分网拍的房产成交交付时发现由案外人占用或主张权利,发生争议无法成交。

6.购买意向人购买房产负担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难度较大。

7.对执行标的物处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随着执行案件量激增、案情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利益冲突难以化解,部分执行法官知识掌握不完备、实务技能不强,对执行标的物处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够规范,引发执行异议,使网拍进展不顺。

8.现有法院网拍人员不适应网拍市场化要求,工作创新性不够、网络技术掌握不熟练。

四、创新网拍工作提高成交率的对策和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经过两年多网拍工作的实践,通过向先进地区法院学习经验,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突破网拍成交率的瓶颈。

(一)将网拍工作统一由案件执行部门负责,实现网拍“一竿到底”,通过集约化管理提高网拍效率、以专业化运作保证网拍质量。

(二)促使评估价符合市场要求。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法院先预留30%的评估费,待拍卖成交后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标的物后,支付给评估机构剩余的70%评估费。如果拍品流拍且申请人不同意接收标的物,则法院预留的30%评估费不再支付给评估机构,返还申请评估人。建议法院引入更多的评估机构,形成良性竞争。

(三)技术部门督导评估机构提高对评估对象的描述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描述评估对象状况,向法院出具纸质评估报告时,需同时提交能反映评估对象全貌的照片、视频资料及评估报告完整电子版,全部移送执行部门。

(四)执行法官对拟网拍标的物进行预评估。对有严重瑕疵、拍卖成交可能性极低的标的物,要严格网拍标准,必要时可提交执行法官会议研究,慎重进入网拍程序。

(五)进入拍卖程序的房产均需腾空。执行法官将拟网拍的房产先行腾空后,才能启动网拍程序,不腾空的房产不得进入网拍程序。

(六)对竞买人提供贷款,解决资金来源。法院与银行开展合作,对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实行银行按揭,大力推行网上贷款。操作模式可为:一是竞买人申请贷款的,需在拍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向四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对竞买人借款资格以及相关拍卖标的情况作尽职调查并自行批复相关授信总量。授信需在网拍开始前完成;二是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四家银行经办人员与法院联系确认拍卖物情况后,核定首付30%拍卖款金额和贷款金额,交将工作联系单将予法院。法院确认成交事实后,出具工作联系单由法院和银行各执一份。拍卖成交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法院将首付款。买受人与银行以公证方式将拍卖物相关法律文书收执、房产及土地过户、相关税费缴纳及贷款抵押登记事宜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三是法院收到首付款后,根据公证后的委托协议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原件交银行。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发放贷款,并将款项汇到法院指定账户。法院收到全部拍卖款后出具裁定书、协执书等文书,银行代为办理产权过户。

(七)网拍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操作模式可为:一是法院与两家以上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签定框架性合作协议; 二是网拍程序启动后,法院与第三方机构就标的物签定委托协议,约定相关事宜;三是委托协议签定后,申请人先行垫付服务费的30%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拍卖成交的,从拍卖款中扣除服务费的30%返还申请人,剩余70%服务费从拍卖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拍卖未成交、申请人同意接收标的物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服务费;拍卖未成交、申请人又不同意接收标的物的,从后续执行款中扣除服务费的30%返还申请人、扣除服务费的70%支付给第三方机构;四是第三方机构收到30%服务费后,与执行法官进行拍卖标的物及相关信息的交接;五是第三方机构承担对查封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将标的物拍卖信息发布在各类媒体上,包括网络、电视广播、纸媒、中介等,提供网拍标的物的咨询服务。在拍卖公告发布后、网络拍卖会开始前,不少于两次陪同参拍人现场看样。案外人对网拍标的物提出异议时,先行调查进行初步甄别,并将情况报送执行法官处理;六是法院对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从合作名单中剔除。

(八)开通执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拓宽执行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渠道,扩大网拍受众范围。

(九)提高网拍人员业务能力,勇于创新、敢于担责、细致入微,全方位服务于网拍工作。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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