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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法院审理一起雇主向雇员追偿的财产损失赔偿案
作者:蛟河法院曾瑞刚  发布时间:2017-10-13 15:58:51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蛟河市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团队负责人武广亮审理了一起雇主向雇员追偿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交通肇事造成车辆修理费、货物赔付款的40%,即赔偿某货物转运服务部经济损失22580.80元。

蛟河市某货物转运服务部雇佣李某从事司机工作。2016年12月24日1时左右,李某驾驶货物转运服务部所有的货车在行驶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车辆、货物损坏。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货物转运服务部支付汽车修理费43297元,赔付货物13155元。因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财产损失81118.79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审理中,货物转运服务部放弃要求李某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物转运服务部与李某雇佣关系明确。李某在为蛟河市诚信货物转运服务部驾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存在重大过失,未尽一个雇员应尽的义务,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雇员的职务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雇员和雇主的地位和经济能力差异,雇员对雇主的财产损害只可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应赔偿车辆修理费、货物损失的40%为宜。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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