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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魏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5-19 14:19:50 打印 字号: | |

魏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磐石法院  郭金夫

关键词  民事      侵权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引发

调解书无效 投保理赔足额  侵权人不再赔偿

裁判要点

因双方驾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虽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侵权人投保的强险和商业险理赔款已够足额赔偿受害人所主张造成的全部损失,故侵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7时许,被告魏彬驾驶吉B7W918号轿车行驶至磐石市红旗岭镇路口处与侧方王立峰驾驶的吉BG2232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立峰及乘坐摩托车的姜福花受伤。原审原告王立峰于当日到磐石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左肩软组织挫伤;双手皮肤擦伤;头部外伤,共住院治疗94天,合理费用支出总计30,247.16元原告王立峰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王立峰左踝部外伤,致左腓骨远端双段骨折,其误工时间为120日。原审原告王立峰花鉴定费400.00元。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魏彬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立峰、姜福花无责任。2011年10月21日以魏彬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00.00元。另查明,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姜福花合理医疗费用13,157.01元。

裁判结果

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 内容为被告魏彬于2013年8月2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立峰赔偿款人民币33,000.00元,双方结清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原告王立峰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原告王立峰要求被告魏彬给付赔偿款遭到拒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院长发现调解书制作过程中,在原告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未到场的情况下,致使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魏彬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经磐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磐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并作出(2014)磐民再字第3号民 事 判 决 书,撤销本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审原告王立峰各项合理费用;原审被告魏彬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审被告魏彬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审原告王立峰无责任,而魏彬于2011年10月21日已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轿车,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案原审原告王立峰和受害人姜福花系发生交通事故轿车以外的受害人,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对原审原告王立峰和受害人姜福花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原审被告魏彬予以赔偿。综上,原审原告王立峰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在原告王立峰没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未到场的情况下,便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致使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魏彬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明显存在错误,故本院应撤销原审调解书。

推荐意义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然案件事实较为简单,但在适用法律方面较为繁杂。一是原审原告王立峰是否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对象?二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两位,即姜福花和本案的原审原告王立峰,如何确定受害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获得的赔偿额?三是原审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哪些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哪些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

本案的再审判决书对审判实践中容易出错的上述三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它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保险机动车造成多人受伤如何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分配各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对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项目如何分类等问题。对各基层法院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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