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案例分析】吉林市冀东水泥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5-19 14:12:24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冀东水泥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昌邑法院   高博   2014昌民二604号

关键词    民事 瑕疵履行 合同纠纷 调解结案   

裁判要点

本案中,对于华兴公司提起的关于财产损失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很难通过鉴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利于解决纠纷矛盾。通过调解的方式纠纷矛盾,化解双方矛盾,案结事了,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赠送的锦旗,获赞“立堂明镜了是非,三载诉案正曲直”。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9日冀东水泥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供货的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冀东水泥公司共为华兴公司提供价值1,523,880元的货物,工程施工至B座第四层进行砼浇筑时,监理部门对该层剪力墙、柱进行拆模发现砼墙有表面起皮、蹦皮、掉块现象,质检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被迫停止项目施工。后经吉林省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检测证明,该质量问题系该层混凝土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C30标准所致。华兴公司主张冀东水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混凝土导致的质量问题,致使被反诉人被迫调整原设计文件,将原两栋17层住宅楼变更为11层,工期延误一月余,并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华兴公司各项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冀东水泥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 昌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华兴公司就其各项损失提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从实质上解决民事争议,承办法官高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后下发调解书。

裁判理由

本着“主持公道、维护和谐、高效服务”的原则,无论立案调查,还是审理调解,在每个过程中都做到了热情、仔细、公正、高效。同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本案实际向当事人各方透彻剖析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做好各方协调工作,秉公道、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也赢得了当事人各方的尊重。经过努力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三年的官司总算有了结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赵艺潞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