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柏礼异议审查案
船营法院执行局 赵学智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裁判要点
所有权与借用暂住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完全的物权,一种是有期限的物权即用益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因原告徐艳华与被告张景平、李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船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景平于2011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徐艳华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4.2万元,被告李道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船民执字第57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坐落于船营区北京路175号永吉小区B号楼3单元7楼右门面积为150.84平方米的房屋。另查,坐落于船营区北京路175号永吉小区B号楼3单元7楼右门面积为150.84平方米的房屋系因吉林市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顶欠张景平工程款而由张景平取得,未办理房屋证照,现该房屋由张景平出借给郭柏礼使用,案外人郭柏礼于2014年8月21日对执行标的(法院查封物)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案外人郭柏礼的异议。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坐落于船营区北京路175号永吉小区B号楼3单元7楼右门面积为150.84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张景平,郭柏礼仅享有借用暂住权,案外人郭柏礼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缺乏事实依据,其无权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