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第一道关口,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感受的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央部署,全国各级法院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司法便民的有效举措。
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
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立案难”问题曾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为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自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都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200万件,同比上升39.83%。
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其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诉权保障全面落实。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拆迁纠纷等,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这些案件主要是引导起诉人通过和解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多数未进入审判程序。现在,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二是立案工作更加规范。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受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证、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三是诉讼服务同步跟进。各地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诉讼服务热线、推行网上立案等举措,同时,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律师、新闻媒体等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诉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
为保障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有效实施,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破解工作难题。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保障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依法办案,要求院、庭领导充实到办案一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法官办好案、快办案。二是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多元化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依法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纠纷,将更多的民事案件化解在诉前。三是切实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审判管理。各级法院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严格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提升审判质效。切实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运用网上办案等手段,强化审限管控,加速案件流转,提升办案效率。四是着力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明确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四个问题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所有案件是否都能到法院进行登记立案?一些人对于立案登记制度,有些不正确的理解,认为凡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会“照单全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回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即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二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诉讼是否成为第一道纠纷解决手段?诉讼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绝不是最佳手段。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成为当事人万不得以的解决途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应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解决纠纷机制或者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三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是否部分诉讼案件前置程序条件就会无效?现有法律规定了许多诉讼前置程序条件,如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必须进行仲裁前置,土地权案件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等。这些前置程序在立案登记制后仍继续有效。四是对法官能力的考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将立案实质性审查改为形式审查,一些原来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妥善处理?在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只要能立就能审”的错误认识,导致在对诉的实质审查时标准不统一,对出现的虚假、恶意诉讼案件,如何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甄别,给法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决战之年继续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2017年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立案登记制作为改革的“先行棋”,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继续深入推进、狠抓落实。一是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坚决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诉讼。二是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将案件的繁简分流、诉调对接、案件剔除等相关工作通过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有效调度,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四是做好信访终结制度和风险预评估制度。各级法院要做好风险评估,对于一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五是加强法官能力建设,提高立案登记制度的应对能力。针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量增长、审判难度与审判风险不断加大的现状,要加大法官重法律学习与重群众工作能力统一性的培养,加大对于立案登记制相关配套规定的学习,尽快熟悉新规定,进一步适应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受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