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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法院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全面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17-09-30 11:04: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受理了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仁某某于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先后入户盗窃作案3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96 47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仁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向其询问相关问题时,了解到被告人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起、第15起事实有异议,表示自己没有盗窃人民币8 500.00元及一条白金项链。合议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辩方明确表示对管辖权无异议,不申请不公开审理,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明确被告人对指控的32起事实中的2起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控辩双方对在庭审中需要调查的焦点问题、出庭证人及侦查人员名单、庭审举证方式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无力请辩护律师,为了让被告人能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在庭审会议前为仁某某指定了辩护人。

证人、侦查人员出庭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经与本案公诉人进行沟通,认为准确查明被告人盗窃赵某某和张某某家财物这一事实,有必要通知关键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舒兰法院按照相关工作规范,依职权通知两名关键证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公诉人向证人、侦查人员发问,以及证人和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被告人态度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称是由于时间长的原因自己没有记清,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重要意义

这起案件,是舒兰法院严格按照吉林市中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并在参加吉林市中院组织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系列观摩庭后,把“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具体落到实处的一次有效尝试,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本起案件事实有争议,但通过庭审中充分说明及出示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说理辩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对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等进行详细说明,使焦点问题瞬间清晰,被告人对全部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舒兰法院将以先易后难的方式熟悉、理解、把握改革精神,并按照要求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将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以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等项工作全面铺开,进一步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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