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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举行刑事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作者:张琳  发布时间:2017-09-22 11:13:12 打印 字号: | |

9月19日下午14时,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此案由刑事审判庭庭长张秀云担任审判长,与一名助审员、一名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桦甸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岩,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付瑶,桦甸市政法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共一百余人参加了观摩活动。

2017年8月8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确保法庭集中高效审理,桦甸市人民法院强化庭前准备,于9月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各自证据,并对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庭审举证方式等问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明确了本案争议焦点,解决了主要程序性问题,为提高庭审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础。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现场展示证据,一名证人、两名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人杨某某出庭进行了辩护。因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庭简化了调查程序。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认为,本案是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在工作中发现的,不能认定被告人自首。而辩方律师则认为,该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应认定杨某某自首。庭审现场,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问题,即能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自首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经过休庭合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不能客观的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予采信。合议庭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实现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庭审后,与会相关领导就庭审情况进行了点评。桦甸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岩对此次庭审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选取本案用于庭审观摩评议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法官对庭审的各环节掌控得当,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给出席和观摩庭审的政法机关各部门人员以很深地触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全市政法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来自公安系统、检察机关、司法局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以及律师、陪审员等就庭审情况也展开了交流评议。桦甸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甡表示,参加庭审很受教育,庭审实质化改革倒逼侦查机关要更加负责,有效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今后要组织更多干警到法院观摩庭审。

桦甸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姜大赋表示,庭审实质化改革给法院和法官都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考验,要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庭审实质化改革任务。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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