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上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示范刑事案件庭审,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上级法院刑事法官观摩了庭审。
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7月22日0时50分许驾驶轿车,沿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碳素厂文化宫门前时,将行人无名氏(至今无人认尸)撞倒后驾车逃逸,随后该行人又被邓某驾驶的轿车和王某所驾驶的轿车相继碾压。经吉林市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未知名女子不承担事故责任;邓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未知名女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宋某未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被害人先后被三台机动车撞击碾压,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和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对认定被告人宋某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还是认定肇事后逃逸有影响;二是第一起事故和第二起事故认定的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不明确。故本院通知本案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
在法庭审理中,侦查人员、鉴定人在法庭上顺序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着重围绕二个争议焦点展开,对重大争议证据逐一举证质证,通过紧张激烈的法庭调查、辩论,查明了案件事实。
昌邑区刑事审判庭以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打造“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架构,推动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现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