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当庭宣判: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3100.09元…… ”
8月11日上午9:30分,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敲响庭审实质化改革示范庭审法槌,采取远程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因该案件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院决定将此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试验庭进行开庭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地区基层法院相关分管领导及其干警等共计50余人观摩了庭审。
此次庭审是该院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开展的第二次示范庭审观摩活动。
一句玩笑话 被告人出手伤害
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是磐石市取柴河镇某村某屯邻居。2016年12月7日晚,王某某因家中网络无法连接,遂到苏某某家中问询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此时,只有苏某某妻子马某某一人在家。问毕,王某某顺口说了一句,“我走了,你不亲亲我么”?马某某认为自己被王某某骚扰,遂打电话让丈夫苏某某回家。当日21时许,苏某某与村民李某乘坐轿车从永吉县到磐石市取柴河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杨某向其说明王某某系开玩笑过度,王某某已表示回村后向马某某赔礼道歉。随后,苏某某与王某某同坐一辆车回家。途中,王某某邀请苏某某吃饭表示歉意遭到苏某某拒绝,王某某秽语,多大个×事儿还没完了,苏某某称如厕让司机停车,后将王某某拽下车,踢打王某某头面部数下,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双眼眶内壁、左侧筛骨、左侧鼻骨等多部位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赔偿难达成 被害人拒绝谅解
王某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45天,实际花去医疗费27287.9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出院后主张附带民事赔偿23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在王某某住院期间先行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另向法院提存赔偿预付款33200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拒绝谅解被告人的伤害行为。
当庭认证证据 当庭作出裁判
为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法庭在该案的庭审中,落实了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多媒体示证制度,庭审质证阶段开展得然有序。公诉人通过PPT展示的方式在庭审中出示证据,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采取“一证一举”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展开激烈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并在通过庭审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当庭作出裁判,有效保证了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在庭审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
改革带来新挑战 提高应对能力刻不容缓
“这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使我们能够更加的意识到注重案件办理程序及细节的重要性”,出庭作证的公安民警表示。
“必须加强当庭举证质证能力、交叉询问技能和法庭辩论能力,更快的应对庭审实质化转变所带来的挑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表示。
“通过此次示范庭审,让更多部门及群众直观地感受了司法改革后更为公开、公正的刑事庭审模式,进一步提升了继续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磐石法院院长王友朋表示。
磐石法院主管刑事副院长姜丽萍介绍,此案的审理,对证人出庭规则、庭前会议规则、当庭宣判程序进行了大胆探索,实现了争议焦点查明在法庭、证据评议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是磐石法院作为吉林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首批试点单位以来,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大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