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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作者:徐建玉  发布时间:2017-07-25 17:19: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自诉人李某某诉徐某某犯侵占罪案件。合议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传唤了证人荆某某到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吉林中院刑二庭通过多方沟通协调,确保证人能出庭、敢出庭、愿出庭,促进人证出庭作证制度常态化运行,在庭审实质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一审法院经查,自诉人李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系同学兼生意伙伴,两人因生意中的资金往来产生纠纷,李某某诉称徐某某将本应交付自己的货物私自侵占,徐某某辩称自己与李某某间有债权债务纠纷,李某某又辩称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并称证人荆某某可证实此事。宣告徐某某无罪案件,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依法传唤证人荆某某出庭作证。审判长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后,双方当事人、检察员及合议庭成员依次就案件相关问题对证人进行了询问。经询问证人,合议庭查明李某某与徐某某间确有经济往来,并据此认定事实。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检察员、辩护人均表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有至关重要作用,并将继续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常态化开展。 吉林中院刑二庭为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在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摄影:郭磊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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