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深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但办案法官在庭前阅卷中发现认定自首证据模糊,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精准量刑,办案法官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出庭作证。庭审中,侦查人员对破案、抓捕经过及被告人马某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情节进行了详细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在事发当天被侦查人员拦下后直接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马某并无主动交代饮酒事实情节。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进行了询问,被告人马某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内容无异议。最后,合议庭结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指控不予确认,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表示认罪不上诉。
证人、鉴定人出庭履行作证义务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强化证据证明力、厘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进而准确定罪量刑,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船营法院将秉承改革精神,不断推进庭审实质化建设,做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人民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