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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年政法干警】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二科副科长、审判员 樊明鑫
作者:中共永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7-06-22 16:38:16 打印 字号: | |

樊明鑫,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08年参加工作,现任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二科副科长、审判员,全面主持执行二科的执行工作。

从事执行工作近10年,他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固守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以诚挚的爱诠释为民情节。他曾于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荣获个人三等功等多项荣誉、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个人嘉奖。

2008年起,该同志共计收案1400余件,综合结案率达到96%。该同志在执行李某某等人与马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某某经过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从2011年起就多次到政法委、县法院上访,并多次扬言如果法院执行不到位,就死在法院。樊明鑫同志经多方找寻,发现马某某唯一的财产就是他和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女儿的住房,马某某在此居住并以卖菜为生。由于马某某只有这一套住房,如果强制腾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顺利腾迁,作为办案人的他多次到马某某家做思想工作,给马某某释法明理让其主动搬家,并帮助马某某联系寻找住房,在其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马某某主动迁出,使多年的执行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化解。

面对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的个人财产,该同志也敢于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裴某某和张某1、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中未将郑某的丈夫张某2判决偿还义务人,但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始终认为欠款应当同时由郑某及其丈夫张某2(即张某1 的父亲)和张某1三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作为办案人,为了减少裴某的诉累,樊明鑫同志对被执行人一家三口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实际调查后得知,郑某和其子张某1因举债太多已不在当地居住,张某2和裴某因为案外的一些小矛盾,故对此笔借款不予偿还。针对这种情况,樊明鑫同志立即对张某2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万元,果断对该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且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张某2,并告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力,张某2发现自己的存款被冻结后,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最终该案圆满解决。

在工作作风方面,他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在生活中,他为人朴实谦和,尊敬先辈,团结同志,受到院里同志们的广泛好评。

来源:“魅力永吉”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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