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吉林市法院刑一庭在审判实践中立足案情,近日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取得较好效果,在促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评估、招标、拍卖等程序,且在涉案乡镇无审批权限情况下修改过户手续获得办理权限,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低价抵账给李某,经评估该土地及地上物价值人民币3032975元,造成国家损失2332975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根据案件需要,鉴于涉案房屋及土地价值影响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滥用职权事实的犯罪数额,经合议庭研究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遂决定通知参与涉案房屋及土地评估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向作出鉴定意见的机构送达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出庭的鉴定人董某首先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资质证书。随后,辩护人就鉴定中涉及的土地开发程度、地段确认标准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鉴定人一一进行了解答。之后,鉴定人员对作出鉴定的方法和过程、得出鉴定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一系列问题直接接受法庭的询问。在此基础上,控辩双方就鉴定的程序性问题和证明内容充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双方均感到此前的困惑得到解决,鉴定人出庭实现了预期目的。
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吉林市法院刑一庭继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有效衔接庭审功能后,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的又一重要举措。鉴定人出庭作证协助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了“查明事实在庭审”,从程序上保证了正义的实现,在实体上有利于法庭公正裁决,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