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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路在何方
------吉林地区司法统计为例
作者:审管室马赫  发布时间:2017-05-19 15:44:48 打印 字号: | |

一、前言

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量表现、数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矛盾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它的准确、可靠程度,是统计分析、统计研究可靠性、准确性的基础,也是整个统计工作质量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进一步应用,传统的司法统计工作逐渐显示出工作繁琐而效率低下、统计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分类管理方式尚欠科学、软硬件建设有待完善等弊端,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统计的改革呼之欲出,而这项改革应该如何进行;司法统计的发展势在必行,而发展方向又在何方?本文试结合当前司法统计工作的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建设性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统计、改革、发展

二、司法统计的概述

司法统计是以数量表现、数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矛盾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司法统计数据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反映法院执法工作的基础信息,它的准确、可靠程度,是统计分析、统计研究可靠性、准确性的基础,也是整个统计工作质量的基础。实施司法统计工作,对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统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统计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司法统计工作不仅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度和效率,更能够反映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从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社会政治经济决策;从宏观的司法政策调整到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都离不开司法统计。

(二)司法统计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引导评价功能。

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是有效的,而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法律的被理解。及时准确的司法统计资料和数据的披露,对于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状态,了解司法裁判的方式,理解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并自觉接受法律所指引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司法统计资料和数据披露,是审判公开的延伸,是为民司法的要求,是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更是对广大群众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

(三)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离不开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方便法院接受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更有利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这也有助于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效率。

(四)司法统计是立法活动的参考和依据。

法律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现实生活在发展进步,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所以法律永远不可能一成不变,立法活动也就不可能一劳永逸。然而立法活动同时又需要极高的宏观视野和全局意识,需要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司法实例进行高度归纳和抽象。这个由具体到抽象、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中需要对大量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资料的研究。而司法统计数据正是这项研究最重要的基础资料之一。司法统计工作用科学的方法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归类、总结和反馈,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实证分析的数据和参考的依据。

(五)司法统计为理论研究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法学理论研究,无论是抽象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需要基于一定的资料,在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分析的结论,而司法统计正是这些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理论问题的研究只能沦为单纯的逻辑推演和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空谈。翔实确切的司法统计资料,不仅能助力法学理论研究,还能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风貌和价值取向,这也是社会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可以说,司法统计资料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三、吉林地区司法统计现状

(一)司法统计现状统计表

                    表一  吉林地区司法统计员统计表

序号

法院名称

是否持有司法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否经过岗前培训

是否为统计负责人

近三年来本院更换过几名统计员

1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3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0

4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3

5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0

6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7

磐石市人民法院

4

8

蛟河市人民法院

0

9

桦甸市人民法院

1

10

永吉县人民法院

1

11

舒兰市人民法院

1

 

 

                      表二  吉林地区司法统计流程统计表

序号

法院名称

是否有专用微机

是否有专用打印机

是否有独立微机室

是否从法院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表

是否从录入庭室报送的报表生成本院报表

是否由庭室负责录入报表,司法统计员仅负责汇总

1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3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5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6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磐石市人民法院

8

蛟河市人民法院

9

桦甸市人民法院

10

永吉县人民法院

11

舒兰市人民法院

(二)司法统计现状分析

1、人员组成基本情况

吉林地区共有一个中级法院、十个基层法院法院,各院配备一名司法统计员,共计11人。年龄分布上,三十岁以下9人,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81.8%,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2人,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18.2%。性别比例上,男同志4名,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36.4%,女同志7名,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63.6%。政治面貌上,党员3名,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27.3%。1名事业编制人员,10名行政编制人员行政编制人员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90.9%。

2、人员专业情况

计算机专业4人,占全部司法统计员的36.4%。法学专业7人,全部司法统计员的63.6%。

3、人员更换情况频繁

近三年,有3个法院4次更换司法统计员,1个法院3次更换司法统计员,1个法院2次更换司法统计员,3个法院 1次更换司法统计员,3个法院三年来没有更换司法统计员。

四、司法统计改革的必要

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上文已经阐明,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案件类型多样化、审判程序效率化和案件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现有的司法统计工作逐渐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

1、多数法院没有配备专职的司法统计员,司法统计员通常身兼数职,难以安心、专心、细心地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导致该项工作质量和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司法统计员缺乏统计操作的业务培训。一般都是前任司法统计员向新任司法统计员传授自己总结积累的经验,如果前任司法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任司法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

2、司法统计的工作制度沿用多年,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数据录入工作本身很繁琐、易出错,再加上抗诉、重审、再审等案件并非每个月都会有收、结案,因而在司法统计的46张表中,有些表可能一年才要填一次。所以一个新任的司法统计员要完全熟练地掌握司法统计系统,需要大约半年以上的时间,而实践中相当多的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再加上培训不足,往往导致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3、司法统计缺乏规范的信息采集和监督制度。有的案件本来年初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表,可能拖至年末才将结案报至司法统计员。而司法统计员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各相关庭室上报的结案数据,不能主动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对业务庭室数据失真的现象没有任何办法进行监督和干预,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

4、司法统计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的缺陷,致使司法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司法统计系统的案由与立案系统案由不完全一致,案由归类不统一,随意性大,严重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久而久之,将导致司法统计系统数据严重失真。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统计在新形势下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其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五、司法统计的改革的措施

由上文可见,当前司法统计工作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队伍建设、制度革新、监督监管、软硬件配置等方面,所以司法统计的改革也应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具体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统计队伍。

基层法院应该组建专门机构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培养专门人才承担该项工作,避免人浮于事,三心二意。在人事上,配备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且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司法统计员,以提升队伍质量。力求队伍中人人业务过硬,个个素质优良;在管理上,要做到建设专门部门、培养专业人员、负责专项工作,保证术业专攻,心无旁骛。另外,各级法院还应该适时组织基层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更要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司法统计员,使司法统计员能更安心,更踏实地投入到司法统计工作中。而作为司法统计员,则应当高度认识司法统计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踏实勤勉,认真细致。努力钻研司法统计业务,安于本职工作。司法统计员还应该紧密联系各相关庭室,既要努力配合各庭室工作,又要忠实履行数据收集和管理的义务。

(二)加强制度创新,统一案由归类,分级简化统计表格。

要力争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长效化机制,用制度保证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从案由的科学分类,到案件数据的及时收集和上报,再到统计数据的生成,全程都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保证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已经长期使用的司法统计表格系统虽然在过去的司法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相当的不足,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统计工作,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的需要。对此,也应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广泛调研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现实情况,合理简化司法统计表格系统。针对有些表格不常用而又不可或缺的问题,可以尝试进行表格的分级管理。不再是简单地将所有表格编号,而是按照常用和重要程度对表格进行分级,这样不仅有利于司法统计工作,更使得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得以简化。

(三)严格监督监管。

有了好的制度还不够,还需要坚定地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上级法院要监督基层法院制定规范的检查制度,定期查验统计数据与收结案的实际情况,以充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改变过去司法统计员被动接受各业务庭室报送数据的做法,由司法统计员主动向各个业务庭室收集数据,并对数据的生成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四)从实际出发,更新软硬件建设。

应加强对司法统计软件的升级研发工作,尽可能与立案系统案由划分相统一;还应该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普及、审判信息网上公开的新形势,对网络上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必要整理和维护,涉及审判秘密的信息还应该进行保密。这其中涉及到的网络安全工作、数据维护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都需要相应的软硬件系统作为支持。

六、司法统计的发展、困难和解决

(一)司法统计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日臻成熟,司法统计的信息化也逐渐为各级法院所重视。传统的卡片式审判管理逐渐被信息化、网络化的审判管理所取代,不仅为司法统计的信息化提供了先决条件,更积累了宝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软件的问世,使得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自动生成得以实现。所有现象都表明,传统的图表式的司法统计,必将被信息化的司法统计所取代。如果不能实现信息化,不仅不能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的要求,甚至不能和已经高度信息化的审判管理工作相适应。信息化,就是接下来一个时期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信息化网络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自动生成,理论上应该极大地简化司法统计工作。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反映在:一是司法统计指标要求通过计算机录入案件信息,但一些审判业务部门仍然使用传统的手工填报司法统计的方法填报有关数据,导致手工数据与局域网上自动生成的数据往往不一致,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二是由于各业务庭很大程度上依赖手工数据,没有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同步录入,导致案件信息不完整,收结案情况得不到完全、客观、准确的反映;三是个别庭室为目标考核方便,人为调整结案数据,早报或晚报结案,导致系统生成的数据与手工上报数据存在很大出入;四是在结案时间和结案标准上不统一,存在漏洞;五是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全院案件审判动态缺少有效的监督,有很多案件中的收案信息表、审判流程时间管理信息表、结案卡片填写均不完整,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导致司法统计结果与现实的情况存在相当大的出入。 

(三)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要保证司法统计工作在网络上自动生成的准确性,一是彻底废除手工填报数据,各部门收结案情况,一律以网上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是明确责任人,每一案从立案到审判和执行的每一环节,均要明确责任人,保障数据和信息录入顺畅,并对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完整和准确负全部责任;三是严格结案标准,及时录入各类信息;四是规范案件案由的确定工作,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确定案由,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和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五是理顺职责,加强协调,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到案件流程、信息流转和网络技术等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责,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六是做好监督检查,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及时和主动了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七、结语

综上,本文对司法统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粗浅的分析并得出初步的结论:司法统计的改革应从队伍建设、制度革新、监督监管、软硬件配置等四个方面进行,而司法统计未来会朝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司法统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才能真正满足社会主义法制的需求;司法统计工作者必须开拓创新,才能真正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贡献自己的力量。笔者愿与所有的司法统计工作者共勉。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本文疏漏错误在所多有,不足就正于通人,难免贻笑于方家。在此向读者表示歉意,欢迎您批评指正或提出建议,并感谢您阅读本文。

 

参考文献:

[1]《司法统计资料选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法院司法统计讲座》 梁书文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3]《实用司法统计学》 刘金友,陈恩惠 法律出版社

[4]《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资料汇编》 法院出版社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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