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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司法统计分析
——以吉林地区法院为视角
作者:卢永强  发布时间:2017-05-19 14:09:32 打印 字号: | |

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并加以借鉴学习。实践证明,调解可使当事人关系趋于缓和,使双方获得“双赢”,与判决相比,更利于减少申诉、上访,更能彻底解决纠纷,特别是对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等易诱发矛盾激化的案件,还可起到成功调解一案,息诉止诉多案的社会效果,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为更好地发挥调解的社会效能,现总结吉林中院2010-2011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其主要原因,并提出如何加强调解的方法与策略,以供参考。

一、调撤案件基本情况

2010至2011年度,吉林地区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66.97%和67.75%,2011年比2010年上升0.78个百分点,调撤案件数比2010年增加3169件,同比上升30.1个百分点。

表一  2010-2011年吉林地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情况表

年度

收案

结案

调解

撤诉

调撤率

2010

19824

15717

6057

4468

66.97%

2011

24258

20213

7951

5743

67.75%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吉林地区受理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增多,调解难度不断增大,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和谐司法、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作用,成为人民法院不断研究的课题。

二、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够深刻,调解能力不强。

个别法官不能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个别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不强、耐心不够,从而不能将调解工作做到位、做好;甚至有部分法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只注重调解率,不顾调解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二)诉调对接机制尚须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诉调对接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法官对开展调解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官审理案件与诉前调解工作衔接不畅、措施不够、协调不灵;法官和调解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发挥;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衔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部分案件诉讼费用小,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工作开展。

诉讼收费办法改革后,诉讼收费大大减少,上诉的费用也少。当事人对小数额诉讼费用不是很在乎,再者有些当事人打官司也就是为了争一口气,所以,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让步,影响了基层法院调解率的提高,造成了基层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

(四)部分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民事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相关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无法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需要公告送达或缺席审判,而这类的的案件已经失去了调解的基础;在立案后移送其他法院的案件、驳回起诉的案件等,没有进行实体的审理;但几类案件都算入案件基数里面,加上这几类案件在基层法院案件总数里占的比例也不少,这样会影响到调撤率的提高。

(五)经济及赔偿等标的较大案件调解难的问题应予重视。

部分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一些经济债务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等标的较大、代理费较多的案件不愿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有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制订的的一些条款与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相符,这也是这类案件难调解的一个原因。

三、进一步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诉讼调解不仅有利于解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具有降低诉讼对抗性、彰显司法人性关怀、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独特优势和积极意义。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

(一) 着力加强法官自身素质建设。

一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法律修养。法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二是进一步提高法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针对有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可以通过选派青年法官到基层法庭锻炼、青年法官导师制、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法官网络论坛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调解水平,以促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效率。

(二)认真学习落实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法院调解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司法统一,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学习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规范法官的调解行为。

(三)构建多元化联动纠纷解决格局。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紧紧抓住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点,采取指导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即:对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解的案件,法院要指派法官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调解方案等方面的指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的简单民事纠纷,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要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加强与工会、妇联、劳动仲裁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协调;有些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或社会关系复杂,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士联合调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主调解案件时,认为需要有关社会组织、个人给予协助的,可以邀请他们协助调处,以帮助法官拟定最佳的调解方案,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调解工作机制。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对调解工作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给予物质奖励,调解并立即执行的折抵一定的办案数等,促使法官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建立调解指导和调研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民商事调解工作座谈会,通报各部门的调解结案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探讨新形势下做好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定期举办民商事调解理论研讨会,对达成共识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推广,提高调解水平和调解艺术;建立健全调解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强迫调解和违法调解等现象的发生。

(五) 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力度。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所作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法院应充分利用好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殊审判资源,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报酬,规范工作程序,树立其威望等措施,增强他们的自豪感、荣誉感,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放手让他们参与调解,发挥其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

    (六)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

    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约束,维护司法公正。让他们多支持法院和法官的调解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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