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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中院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6-05-05 14:05:3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审限管理,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严格按照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关于审限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案件的审限是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到结案日止的期间。结案日期是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

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三条 案件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尚未审结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将自动发出审限预警,案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予以关注,并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案件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周向承办法官进行审限临届的书面提示,并通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督促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或依法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负有及时督办责任。

第四条 具有法定审限中断事由,需要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案件承办人需要填写《中断计算审限登记表》,记明中断计算审限的原因和重新计算审限的起算时间。

第五条 需要扣除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扣除审限事由发生时点及时进行系统点击,在恢复计算案件审限后及时填写《扣除审限登记表》。

具体扣除审限事由为: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二审刑事案件检察院查阅案卷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九)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的期间;

(十)答辩期满前本院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间;

(十一)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十二)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四)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五)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六条 因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和案外协调需要扣除审限的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审限扣除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超期调解的案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再次扣除审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相关审批文件应当入卷归档。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填写《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随卷送交审判管理室。审判管理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断审限登记表》《扣除审限登记表》《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均应装订入副卷归档。

第十条 本院审判管理制度中对各业务部门立案、分案、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签发、送达、结案、归档、作出的有关期限规定,案件的各环节承办人应严格遵守,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及时、准确将相关流程信息如实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超出规定时点办案导致审限不足而申请延长审限的,审判管理室审核时予以标注并将相关情况向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反馈,适时调度、督促。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室每月对审限管理情况进行通报。无故超时限和超审限情况作为各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审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案件承办人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除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承担责任外,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试行。本院以往关于审限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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