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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中院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6-05-05 14:05:27 打印 字号: | |

为适应司法改革需要,规范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规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判主体职责:

1.合议庭职责:(1)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3)依法审理案件;(4)评议案件;(5)按照权限对案件及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6)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7)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8)承担调研和对下对口业务的指导;(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审判长职责:(1)具体承办案件,完成办案任务;(2)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3)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审判流程等;(4)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6)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7)按照规定提请庭长研究案件;(8)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的除外;(9)组织对案件的宣判;(10)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11)督促本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12)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13)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14)根据分管院领导、庭长安排,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15)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6)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3.承办法官职责:(1)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2)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3)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4)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5)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6)参加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7)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8)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9)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10)做好判后答疑等后续工作;(11)对所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4.参审法官职责:(1)参加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2)审阅参审案件的卷宗材料;(3)参加开庭审理案件;(4)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5)签署裁判文书;(6)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5.审判委员会职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和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2)依法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3)宏观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审判任务;(4)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开展审判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5)根据工作需要应由院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2.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根据院长授权行使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完成审判及相关工作任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对指令发回改判提审案件跟踪评查分析讲评和反馈工作予以指导;(4)根据院长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5)召集分管审判业务领域的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或下级法院对口审判业务进行指导;(6)履行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3.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根据分管院领导授权,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总结专业领域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2)督促检查本审判业务部门各合议庭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组织开展所属审判业务领域的案件评查、司法调研工作,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对本庭及下级法院对口审判业务进行指导;(4)代表所属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对外联络及业务沟通协调等工作;(5)完成院长、分管院领导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或受庭长委托完成庭长工作职责。

   三、工作规则

1. 立案部门根据案件类别,按照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审判业务部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申请调整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案件分配,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

2.合议庭审判长除主持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合议、签发裁判文书、避免程序瑕疵等职责外,与其他合议法官权力平等。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确需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并将合议庭成员更换情况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等途径通知当事人。

4.进入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除参加研究案件外,应当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并完成办案指标。

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院长的指定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并签发裁判文书。

5.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审判长应当组织做好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6.对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以及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在交叉阅卷或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提交书面阅卷或审查意见。

7.合议庭应当及时、实质性评议案件,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当事人各方请求调解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评议的,经审判长同意,可在审限内另行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发表意见,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8. 合议庭评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应当组织合议庭充分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并签署后,无特殊情形由审判长签发文书直接作出裁判。

9.裁判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签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由审判长和承办法官负同等责任;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议)负责。

10.院长、副院长、庭长收到涉及法官违反法律或纪律规定的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的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1.对于案件合议庭成员以外的人员非因履职需要,过问在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应当向审判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填写记录单归入卷宗副卷。

12.院长、副院长等合议庭以外的人员因履职需要监督案件,合议庭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将有关书面材料归档。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统一编号,负责督办的人员应当及时向院长汇报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不得利用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干涉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四、审判质量责任追究

1.审判质量责任是审判人员办理瑕疵案件或错误案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2.审判质量责任适用于合议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法官及其他人员的审判质量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情形承担:(1)经合议庭审理作出的错误裁判,持错误意见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承担同等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2)案件承办法官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结论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全部责任。(3)其他案件质量责任按职责范围承担。

4.审判质量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方式:(1)责令整改;(2)告诫;(3)批评教育;(4)责令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停职培训;(7)转岗(退出员额岗位);(8)需要给予相应党政纪律处分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具有下列情形的,法官不承担审判质量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重要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依法履职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主动改正错误、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7.成立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

8.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案件质量认定结论作出追究决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需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按程序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认惩戒意见。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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