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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提供

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31 14:07:2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大会和全省政法机关落实省委三抓行动部署营造振兴发展良好法治环境工作现场会精神,根据全省政法机关进一步营造吉林全面振兴良好法治环境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法院职能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助推构建新兴产业框架,保障优化产业结构

第一条 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妥善审理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行业决策、企业管理和公平竞争,鼓励培育发展现代新兴产业行为。

第二条 保护地域产业资源优势,妥善审理汽车、化工、冶金、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支持合法多元发展行为,促进壮大支柱产业。

第三条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妥善审理现代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外包、商务会展和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妥善审理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农业整体效益,以及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纠纷案件,保障综合效益型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能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密切关注重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清单,超前研判司法服务对策,积极稳妥处理重大项目落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金融信贷等相关纠纷,为项目建设提供精准服务。

二、服务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 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有序引导僵尸企业规范退出市场。认真贯彻落实《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做好执转破程序衔接,有效利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让破产在阳光下运行。

第七条 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融资、投资、税收和对外商贸等政策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促进民营和国有企业协调发展。

第八条 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妥善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建立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流制度,适时了解分析金融体系和各类担保公司运行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九条 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严格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房地产、汽车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信贷纠纷审判执行力度,稳定热点消费和服务性消费秩序,刺激消费需求扩张,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第十条 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处理涉及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纠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

第十一条 依法支持三去一降一补重点工作,高度重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地产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审理,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保障经济重点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促进城乡一体化结构调整,妥善处理因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区开发、整治过程中引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等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案件,保障经济结构调整政策顺利落实。

第十三条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上级法院相关要求,妥善处理权属争议、股权纠纷、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损害赔偿等纠纷,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和公民财产权,提升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注重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商标权司法保护,增强企业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发展核心技术、打造品牌经济意识。

第十五条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力度,激励农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开发、转让和服务等领域发生的纠纷,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流转、应用与传播,减少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成本。

第十七条 保障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深入研究对服务外包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加大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第十八条 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功能,依法支持创新发展。

四、妥善审理涉环保纠纷,保障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 强化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等案件审理工作,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第二十条 探索实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环境行政管理决策,促进环保措施规范落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涉环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为推进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依法审理涉外纠纷,保障开放发展

第二十三条 妥善审理我市企业与域(境)外合资、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商事纠纷,推进建立由司法、行政、仲裁和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域(境)外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吸引力。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创业者,为做强做大企业而实施的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关键设备及紧缺要素过程中的改革做法和出现的不当、失误行为,要从保障发展的目的出发,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线,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认真研究涉外纠纷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商业惯例及国外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维护政府和企业对外开放及商业信誉形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氛围,增强境内外客商投资信心。

六、严格规范司法服务行为,营造安商扶商法治氛围

第二十六条 坚持平等高效司法,对各类诉讼主体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规模大小,不分域内域外,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对涉企诉讼从速立案、从速审理、从速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当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慎重采取强制措施,诉前、诉中保全和执行中尽量采取活封方式。对有长期互补关系企业间的执行案件,积极争取申请人同意,采取扶持执行、缓解执行、执行到期债权或以物抵债、债权入股等方式敦促双方执行和解,坚决防止杀鸡取卵问题发生。

第二十九条 坚决保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强化组织领导力度,精心组织系列攻坚,用足用好法定手段,推进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机制,最大限度保护生效裁判确定的权益内容,杜绝法律白条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评价、规范、引导功能,严惩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商业欺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统一、诚信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接受服务对象和软环办监督,着力整治司法服务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特别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从严查处影响软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让企业参与监督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负责人评议服务质效,开列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提高保障服务效能。

七、依法延伸司法职能,实现服务效果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诉讼风险告知机制,加强对各类企业在起诉、应诉、证据提供等方面的指导和保全、时效、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积极落实诉讼费减缓免制度,充分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提升保障服务层次,针对发案特点规律,适时对企业负责人(法律顾问)进行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依法经营意识,防范和降低涉法风险,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访企问需和院级领导、中层干部联系重点企业活动,建立与辖区工商联、外埠商会常态沟通机制,精准提供案外服务,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第三十六条 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振兴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决策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服务顶层设计决策。

第三十七条 立足新一轮全面振兴大局,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保障发展、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需求,确保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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