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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下的“妥协”
作者:马全伟  发布时间:2016-12-02 10:35:02 打印 字号: | |
  是按照法条简单的照本宣科?还是为被骗群众不遗余力?在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利用鑫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储高达130多万元。吉林市鑫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吴某某自2014年10月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投资于第三方公司,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回报。由于煤炭钢铁行业低迷,所投资第三方的煤炭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其所投资的钱款不能追回。该案被害人多达22人,年龄从二十多岁到八十四岁且老年人占了绝大多数,很多老人将其一生的积蓄都投入到这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回报的谎言中。

  接到该案后,船营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细致研读卷宗材料分析案情后,从外围工作做起,亲自上公安分局、检察院走访调查,积极寻找联络被害人详细了解案情。走访中许多老年人紧紧握着法官的手哭着求诉让法官一定要想办法把钱给要回来,那是他们的养老钱,以后的生活还得靠那些钱过活,一方面是已经将所吸收存款投资于第三方公司而分文未追回的被告人吴某某,另一方面是一群企盼我们给追回一生积蓄的老人们。见此情形办案法官也是倍感压力,感觉身上的担子又沉重了许多。

  后经反复提审吴某某,对其反复做工作,同时从公安了解到该案还有两名在逃同案人员,通过对吴某某不断施压,吴某某同意让其家人试一试看能否私下联系到其他两人从而争取宽大处理。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最终顺利做通吴某某家人工作,其家人主动联络其他两名在逃人员的家属,向其讲明我们的宽大处理政策,并劝导其凑齐返还被害人的赃款与罚金,与此同时我们多次向上级院请示能否有吴某某将所有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并缴纳一定数额罚金的情况下给予缓刑处理的可能性。

  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法院的职责不但在于事后追责、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让法院的判决起到教育、挽救、警示的作用,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在法律限定内给予被害人法定利益最大化的保护,让法院判决不仅起到惩罚罪犯的效果,更应起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效果。

  当将所有被害人召集到法院告诉他们已经将他们被骗的钱款要回时,台下响起一片叫好声,八十四岁的孟大爷一个劲要拽着法官要他跟自己回敬老院自己还藏着好酒,要好好谢谢李法官。案子的结果是吴某某在返还22名被害人133万元赃款后缴纳罚金,给予缓刑处理,同时其他两名在逃人员也已主动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王佳宁、于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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