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浅谈法官应具有的司法良知与能力
作者:周梁玉  发布时间:2016-05-18 16:31:0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间利益平衡被打破,产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大都选择诉诸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就是依照法律对当事人间的利益进行再平衡,进而解决纠纷。而审判活动本身并非是法条与案件之间的简单比照,其中法官的主观认知和自身的素养,对裁判起着决定作用。这便是所要谈的---法官的良知与能力。

  有人说:法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胸襟坦荡,严于律己,诚心待人,公平正义,清正廉洁,勤勉敬业,淡薄名利、耐得寂寞,宁静致远。看上去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做到尽善尽美需要不断努力。但一名法官的职业标准,起码应当具备两点,一是有良知;二是有能力。良知讲的是职业道德;能力讲的是职业本领。作为一名法官良知和能力缺一不可。很难想象一个讲良知,而无能力的人能当好法官。一个好人但缺乏职业能力,也只是一个好人罢了,难以更好地担当职业责任。同样,也很难想象一个有能力,却缺少良知的人能当好法官。一个不讲良知的人当法官,能力越大对司法的破坏也越大。因此,做一名普通法官最基本的职业标准就是:既要有良知,又要有能力。

  法律所应得之尊严与威望,往往取决于执行者的思想境界。之所以强调法官的良知,就是让法官的行为始终隐含着良善的动机,从而为良法善治提供不可或缺的主体要素。审判活动只有在有良知的法官操作下,才能结出公正的果实。如果没有良知意识,审判活动只会成为一个输入法条输出判决的机械过程,公平正义只是一种奢求。如果不仰仗法官的良知,法律难免变成一堆冷冰冰的规则。所以,司法判决应在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同时,还要体现善良与和谐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及社会的人文关怀,以使人民亲近而自觉接受。对于那种枉法做出的不合法的判决、以及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做出没有逻辑和心证过程的虽合法但却“不讲理”的判决、或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荒诞的、不近人情的、强辞夺理的判决绝不会使人民从中对法律产生出任何信任感。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培养正直无私、清正廉洁、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有良知的法官,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法律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烘托“天下太平”的道具而已,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将仅仅是海市蜃楼的幻影而已。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判断是非曲直,宣示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的选择。但凡有过审判经历的法官都知道,很多案件在法律之内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可以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而这种选择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最可靠的保障便是法官的良知。良知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驱动力。作为法官应当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崇高的信仰,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有良知的法官对事物的裁判一定出以公心,一定站在法律和正义一边。而缺少良知的法官对事物的裁判一定出于某种目的,一定在追求某种私利或者私情,审判活动即便貌似合法,实则与公平正义相左。因此,良知对一名法官来说是必须具备的内在品格。法官只有永葆职业良知,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上不愧法、下不愧民、内不愧心。我们讲维护法律尊严,提升法院公信力,靠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这点,司法良知是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

  “知善知恶是良知”。良知是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础,有了良知还要有良行。强调法官良知的价值绝不是道德至上的说教,它不仅关系到法官自身的境界,而且关系到审判活动的正义含量。做为一名法官只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行为与良知统一。如果明知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是错误的,却仍然为了获取利益而为之,那就背离了良知的道德本质,就不是一个有良知的人,而是地地道道的双面人,对司法公正会产生极大的破坏力。所以,良知与良行应当是统一的。良知是克服法官人性弱点和弥补制度漏洞的法宝,它为良法善治供给了不或或缺的主体要素。如果仅仅意识到什么是“是”什么是“恶”,但没有求是、行善之意与行,是不完整的。明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做到推已及人,才能掌握辩别善恶的基本方法,才能通晓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也才能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法官应持独立不依,凛然不屈的大无畏精神,将人类内心存在着的正义观,公平观等各种善之观念,化为司法的实际过程。法官最重要的是要守住法律底线,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裁判意识,执法如山的敬业精神,文明司法的工作作风,和不负众望的职业道德。

  司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就必须有驾驭这种艺术的能力。所谓司法能力是一名法官的职业本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它包括熟悉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和写作能力。能够做到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能够做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还原事件的真实,在真伪难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的能力来自于社会阅历的积累,只有把“案件事实”置于特定的社会共识之下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真实,只有将自身的认知判断建立于生活常识之上,才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能提供一切案件的直接答案,尤其是遇到疑难案件,机械的司法只会陷入“山重水复”的困境,而法官的能力则犹如平面几何的辅助线,能将案件带入“柳暗花明”的佳境。因此说,现代法治社会,法官很重要,法官的能力也很重要,正如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律存在漏洞、不良、模糊等缺陷,案件事实也存在相当的复杂性,但法官依然可以办好案子,这就是法官能力的作用。

  法官之所以需要有良知与能力。因为法律本身是静止的规则,如同一架机器,完全由使用人来操纵。由于社会生活纷纭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包罗万象,法律滞后于社会是现实存在。在很多时候,法律可能会缺位,可能会有缺陷。但法官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而拒绝裁判。这时法官就应当发挥能动作用,根据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予以裁判。这里所说的法律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如何去解释法律。通过法官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让案件仍然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正确的裁判,达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再从司法的功能角度来讲,现代司法的作用是定纷止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不仅个案正义通过个案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热爱、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中产生。因此,一个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而是对整个社会正义的一种宣示,有着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作为青年法官,漫漫职业道路,难免会遇到太多挑战与诱惑。唯有在心中点亮一盏灯,把职业变成自己的理想追求,忠于审判事业,才会拥有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强大的力量。才能“咬定青山不放松”、坚守精神家园,保持昂扬状态,朝着自己的理想努力奋斗。法官的价值就在于对法治发展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责任感。对于法官而言,每个人都是法治这艘巨轮上的一颗螺丝钉,看似微不足道,却拥有举足轻重的力量。面对司法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唯有发挥勇敢精神、以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做好一颗螺丝钉的本职工作,才能凝聚力量、乘风破浪,推动法治发展全速起航。审判工作复杂多变,需要更新的思维、更多的智慧来支撑,正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唯有精益求精,充分挖掘自身所蕴藏的潜能,不断创新自身知识结构、庭审技能,才能在主动中快速成长,在法官队伍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就象邹碧华那样“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用“活着就是为了改变世界”的气魄,甘愿做一个“燃灯者”。他留下的崇尚法治,为民担当,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财富,需要我们传承,激励我们前进。“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应当成为每一名法官的人生信仰。
责任编辑:王佳宁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