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我毕业典礼的时候教授分享给我们的格言。这使我对崇高而威严的法官职业油然产生了几多神圣,几多向往。 当我成为一名法学的卑微朝圣者,我决心终生用自己的辛勤跋涉,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法的精神与真谛。 当我亲眼看见身着黑色袍服在审判席上耐心听讼的法官时,我懂得了黑色的服饰是法官内在精神的表现,这正如一位哲人说的:“蜜蜂只在黑暗中工作,思想只在缄默中孕育,美德也只在幽居中产生。”
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政治立场是司法活动的前进指南,是法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也是判断一个法官称职与否的核心标准。因此,必须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仰,分清大是大非,做到大局为重,服务大局。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实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把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的规定牢记在心坎里,使之成为引领司法工作的路标、指引司法实践的灯塔。为此,一个法官要有对党的事业负责的强烈责任感,善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党的形象;要有为人民司法的高度使命感,时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腔热情地把定纷止争,维护人民利益当作自己最神圣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事关重大敏感案件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不机械照搬法条,做好劝导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将危机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从而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崇高目标。
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好做群众工作。
法官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以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决,又善于做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努力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司法理念。
其次,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康德曾说:“世上有两样东西最使我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准则。”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与象征,是人民平安、社会稳定的守护神,法官职业的庄严神圣,必须依靠法官的公正廉明作为保障,所谓“正人必先正己”。如果法官自身不能廉洁公正,又怎能做到惩恶扬善、主持公道?如果不能宁静淡泊、不徇私情,又怎能做到公正执法,匡扶正义,安定社会?不可否认的是,在商品经济和市场大潮的冲击下,虽然大部分法官依然能够做到洁身自好、严于律己。但也有少数人坠入了拜金主义的深渊,物欲层层加码、贪婪得寸进尺,直至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害群之马虽然为数不多,却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尊严与形象。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对一个法官来说,廉洁奉公,坚持操守就是他的灵魂与生命。金钱并非万能,它买不来的是法官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职责的坚守。越是在诱惑面前,越是在压力面前,越要保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那道防线,甘于清贫,耐得寂寞,超然物外。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为标准,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做到内不为物欲所惑、不为情欲所动,不为权欲所迷;外不为名利所诱、不为权势所迫、不为人情所累。古人云:“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面对喧嚣纷繁的时代,我们只有修身养性、净化心灵、尚朴戒奢、防微杜渐、在工作生活中塑造崇高的道德情操,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无愧于自己的责任使命,为法官这一神圣的称号添光增彩。
然后,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
衡量一个法官称职与否的最直接标准,就是其业务素质的好坏。只有素质过硬、业务纯熟,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合格的法官应该能够熟练地掌握和灵活、准确的运用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成为合格法官最基本保障。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出色的业务能力是无法承担法官这项工作的,这要求我们法官进行持续的业务学习,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才能完成好党和人民对法官的重托。也只有把业务知识学习好,才能把案件办好,办铁办牢,才能办成铁案、和谐案、精品案,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社会经济在飞速发展,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在办理案件时正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在不断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开阔自己的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层次和社会阅历。
最后,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爱岗敬业。
你不热爱工作,工作就不热爱你,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我们只有发自内心真正体会到爱岗敬业的重要性,才能战胜工作中的消极腐败,精神懈怠的危险。“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法官的责任多么重大!面对一件件案件,一个个纠纷,我们的责任就是用证据和法律去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处在矛盾和纠纷中的原被告,如果你说他们是不理性的,也许你只看到了事情的一面,确实,为了各自的利益,他们会争吵,会打骂,甚至会相互伤害。但我想说,他们又是理性的,因为他们最终将纠纷和矛盾交给了法官,他们相信法官都是公平的,清廉的,正义的,完全可以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解决相互的纠纷,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所以,我们法官在处理每个案子的时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丝毫不能松懈。“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有做到公正,才能使人信服,才能使当事人明白自己为何败诉。只有做到廉洁,才能严肃法律,使裁判产生威严,使当事人真正服诉。人民法官为人民,唯有此,才对得起人民的信任!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当然,一名合格法官并不能等同于一名好法官,但我想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必将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