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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记“最美法官”黄志丽
作者:王婕  发布时间:2016-05-18 16:21:20 打印 字号: | |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是群众满意对党和政府最大的肯定,更是检验党和国家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只有解决实际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才能称之为合格的人民公仆。黄志丽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名普通的基层法官。她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十余年,严格秉公办案,心系百姓、忠诚敬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化解矛盾为己任,善用调解艺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责任和爱心很好的诠释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在从事法院审判工作的这十几年中,她真正做到了十年如一日,把法庭当家,把当事人当成自己最亲的人。黄志丽先后审结民商事案件5000余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黄志丽经常深入乡村、社区,走访当事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坚持弘扬家庭传统美德,敬老爱幼;在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坚持以理以据断案,并告诫当事人诚实守信;在审理相邻权纠纷中注重邻里关系,弘扬谦恭礼让的美德。在这十几年的工作中,总是坚持又好又快办案,工作中从来不喊一声累。她辛苦的付出也总能让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为社会和谐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黄志丽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她常说:“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只有坚守法治信仰,常存人文关怀、提升业务素质,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她始终秉持的工作原则是:“不查清案件事实不轻易下判,不找到纠纷根源不轻易调解,不化解矛盾不轻易结案”。她办案牢牢坚持的工作方法是:“调查研究贯穿始终,让裁判符合客观事实;亲和调解贯穿始终,让群众感受司法温情;释法析理贯穿始终,让社会认同法治精神”。多年的办案,黄志丽深切的感受到审理基层案件,不但要做到于法有据,还要化解当事人心里的气。“民事案件中很多是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如能通过庭前调解得以化解,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彰显公序良俗。”黄志丽表示,多年办案经验告诉自己,一个案件往往折射出某些社会关系的裂痕,法官不仅要捍卫法律尊严,更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修补社会关系的责任。

  黄志丽是一名优秀的党员。“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领导干部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必须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贴近群众、关心群众,时时刻刻把群众的困难疾苦、温饱冷暖放在心上,群众在你心中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黄志丽不只是一个法官,更像我们的亲人。”这是很多与黄志丽打过交道的当事人的感慨。身为一名党员,黄志丽起了很好的带头领导作用。身为一名法官,同时又是一名党员,身上的担子应该更重,心中常年人民苦,办案的时候时刻想着为人民服务,才能办好案。孔繁森同志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爱的最高境界是爱别人,一个共产党员爱的最高境界是爱人民。”这句话看似平常,却是人民公仆情怀的体现。

  然而在老百姓眼中,年轻的法官被定格为无经验、无能力。身为一名年轻法官更应该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与办案能力让百姓信服。黄志丽通过多年的办案能力让周围的百姓无一不对其称赞。

  法律是刚性的、无情的,但实现法律的过程应该是温暖的、充满人情味的。黄志丽曾说:“法理之外,还有人情。”法与情看似水火不容,但并非完全对立和割裂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黄志丽并没有疏离人民群众、脱离现实、脱离社会,其亲民的办案风格得到了群众的首肯和积极回应,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如何将法理与人情结合,作出既符合法理也令人信服还能回应情理的裁判,考验的就是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包括调解在内的法官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知识和经验的集中表现,是专业与人性的结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关键还在于具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黄志丽用她的爱心,把枯燥僵硬的法条变成温暖而富有人情味的法律适用,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让法律力度和温度得到完美统一。

  黄志丽曾经说过自己“只是基层法官里很普通的一员”,我相信,在基层法官队伍当中一定有许多像黄志丽一样优秀的法官。身为基层一名普通的法官,我们要以黄志丽为榜样,一心为民、心系群众,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坚守信仰、追求公正,以突出的业绩和无私的奉献,践行党的宗旨,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选择法官,就选择了风险,就无怨无悔”。人民法院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执法办案、司法改革任务繁重艰巨,学习宣传黄志丽同志的先进事迹,对于我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保持工作激情、坚持严格自律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官的根,就是百姓,是人民群众。法官来自于人民,用法律来反哺人民,只有满怀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才能使法官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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