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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恪守司法,争做合格法官
作者:刘鑫  发布时间:2016-05-18 16:10:54 打印 字号: | |
  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心怀天平,这就是法官的形象。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是法律的守护神,他用法律这柄正义之剑,与一切非正义的力量作斗争,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内外兼修、恪守司法是应有且必要的素质。

  随着黄志丽同志等多位模范法官的优秀事迹传承,作为身处第一线的基层法官,我们任重而道远。做合格法官,必须做到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恪守司法职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判断法官素质高低的标准,是衡量案件公正、效率与效果三大指标的关键。法官恪守司法职责是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精神之源。这是树立崇高法律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坚实基础,是内修法官信仰、外建法官形象的必经之路。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践行者,对公平之术、正义之维的诠释体现在“公堂一言”、“朱笔一落”间。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正所谓有才有德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毒品。由此可见,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学习提升,而有德无德才是决定一个人有无价值的根本。亚里士多德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爱尔维希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捍卫者,法官的司法良知比司法能力更为重要。人民法官作为特殊的司法群体,更需要去不断净化自身的内心世界,永葆自身的理想信念,恪守自身的司法职责,牢记自身的司法使命。

  古人讲“精忠报国”、“忠义关公”、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是因为唯有忠诚,才能全心全意、竭尽所能;也唯有忠诚,才能甘愿奉献、不求所取。司法良知是人民法官恪尽职守的内在,既是让法官去判断其内心自发的是非标准,亦是让自律去强制法官的言行。这一过程意味着忠诚与信仰、热爱与自信、坚守与无畏、付出与果敢、超然与理智、寂寞与清贫。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因此,司法良知是法官忠诚司法事业的职业操守,只有缺失司法良知的法官才会对审判工作三心二意、精神懈怠、拖延抱怨、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呼声、合法权益置若罔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加之法律专业术语的晦涩、抽象等因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会出现适用自由裁量权实现抽象法律与具体案件对接的过程,化解个案纷争,最终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价值。自由裁量的过程,其实更多依赖的是法官对法理及公平正义的理解,对法律信仰的孜孜追求,如果法官不恪守司法良知,不坚持自己的信仰,不能用忠诚、善良、公正之心进行裁判,往往就会使本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沦为机械司法或徇私枉法的产物。故而,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内外兼修、恪守司法,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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