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温暖的两双手紧紧地握一起,一起多年的劳资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普法工作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全市的经济发展也将造成重大影响。近日,我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矛盾十分激化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方握手言和。人民法院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赞誉。
杜长福于1995年至2013年2月6日在日新恒通公司工作,双方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2011年12月,日新恒通公司与杜长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9日,劳动报酬栏为空白,口头约定杜长福的年薪为15万元,每月实际支付1万元。日新恒通公司自2012年年末开始计划自2013年起降低杜长福的工资和职务,日新恒通公司常程远经理于2012年12月末找到杜长福告知公司决定。杜长福于2013年1月14日向日新恒通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日新恒通公司于2013年2月6日作出对杜长福违纪处理决定,于2013年2月19日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于2013年3月19日向杜长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杜长福自2008年起在日新恒通公司工作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2011年4月28日至9月29日杜长福在吉林市森东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日新恒通公司单方制作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未向杜长福送达,日新恒通公司报销了杜长福2011年社会保险费用。杜长福与日新恒通公司共同认可杜长福的标准工资2008年和2009年3600元/月、2010年4000元/月。
杜长福以日新恒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日新恒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给付经济赔偿金和工资等7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在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日新恒通公司给付杜长福经济赔偿金及工资等24.3万元。
原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日新恒通公司是我市重点招商引资的一家日资企业,在全市较大影响。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该案件审理并指示,人民法院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全力处理好该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起企业撤回投资,甚至影响到全市范围内的日本国投资项目的建设。为此,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责成主管院级领导王贺亮具体抓好落实,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卢亚城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通过庭审合议庭了解到,杜长福的女儿是律师,女婿是法官,而且杜长福本人是一位60岁的资深工程师,文化水平很高,维权意识较强。同时,合议庭又了解到日新恒通公司是我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引起我市日资企业连锁反应。而恰在此时,日新恒通公司也一再表示,如果该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对该企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希望法院能够多做工作,尽量达成调解结案。
为此,主管院级领导王贺亮多次调度,卢亚城庭长多次组织合议庭研究落实调解方案。随后,合议庭成员分别深入和走访企业和杜长福本人,了解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召集职工听取职工对该案件的想法,了解杜长福在企业时的工作表现。
通过走访和了解法官感到,该案件如果处理不好,确实会加剧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会给企业发展壮大造成影响。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和热心服务的态度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企业领导表示杜长福在企业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大作用;杜长福也表示该企业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壮大也会惠及于民。最后,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给付杜长福经济赔偿金及工资等10万元,杜长福撤回原审起诉。
春风化雨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法官不是机械地照搬“冰冷”的法条,而是用服务的热心,对社会的爱心,犹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情怀,感染着当事人,贴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