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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法院巧借外力化纠纷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4-08-13 11:15:20 打印 字号: | |
  年逾花甲的叶某系磐石市松山镇安山村杏树屯农民,前不久,来到磐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诉争土地9.87亩进行执行,并哭着诉说被执行人卖房带地毁约的事实。

  法院工作人员经仔细询问了解到,1982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和1996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执行人葛某在磐石市松山镇安山村杏树屯共取得承包田9.8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2年,葛某因外出打工,与申请执行人叶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价18500元卖给申请执行人叶某,同时将诉争的9.87亩土地一并转让给叶某,转让期限为土地承包期限届满(2003—2026年)。因国家政策调整,被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08年通过一审法院索要回了其转包的土地。后经吉林市中院二审改判,申请执行人叶某取得了诉争土地的继续耕种权。但被执行人葛某拒不返还耕地。

  法院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帮助这位老人立了案,并责成办案人员先后3次赶到案发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但双方始终僵持不下,并互相抢地种,矛盾纠纷不断升级。办案人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如果采取单纯的强制执行,不但实际效果不佳,还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对此,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与当事人所在的镇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并在镇司法员、村组长等相关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疏导教育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80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葛某依法将9.87亩耕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得到缓解,使这件看似无从下手并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经过不懈努力得以和谐执行,既促进了农村春耕生产,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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