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吉林地区涉众经济犯罪大要案屡发频发,先后发生了“海天”、“纳士塔”、“关东药业”、“新同舟”等重大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引发了群体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基此,吉林中院成立专门调研组,对全市两级法院2008年以来受理的39起涉众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共召开调研座谈会13次,查阅卷宗1184卷,记录相关信息9000余条。深入研判案件特点,探索发案原因,为打击此类犯罪,制定预防相关措施,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五年来涉众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
五年来,吉林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39件,其中,中院本级15件,基层法院24件。总涉案金额约20.14亿元,涉及受害群众近10万人。案件类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及合同诈骗。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件,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件,集资诈骗3件,合同诈骗1件。“海天案”由于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众多,且案发后当事人情绪激动,引发了激烈的群体性上访,为维稳工作带来空前的压力。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贬损了政府形象,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
二、案件特点及发案原因
(一)案件特点:从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持续及影响后果等方面看,突出表现以下特点。
1、持续时间长。正如机体内生长疾病一样,疾病发展的时间越长,对机体的侵害就越严重。涉黑刑事犯罪案件如此,涉众经济犯罪案件表现则更为明显。五年来,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时间短的持续1个月,如“瀚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时间长的达4年,如“海天”集资诈骗案。犯罪时间持续越长,就越有可能使更多受害人卷入其中,并可能越陷越深,最终导致倾家荡产。吉林市船营区受害人安某与妻子、女儿,在参加“海天”集资后,先后滚动投入57次共356.72万元,持续投资时间长达4年,合计损失36.78万元。使原本衣食丰足,生活无忧的中等家庭濒于举重债的破产边缘。
2、社会影响大。首先是政治影响。“海天案”主犯王希田为区人大代表,其企业和个人也曾获得过市级明星企业、创业带头人、劳动模范等许多荣誉奖状及奖励证书。许多老百姓正是亲眼看、亲耳听或亲临其工作现场后,本着信任政府没有错的思想意识,最后才决定投资的。其被捕并被判处死缓,企业也分崩离析,在百姓心中,坍塌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大厦,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削弱,导致司法权威信念发生动摇,负面影响可见一斑。其次是经济影响。“海天案”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达6.8亿元,并引发了激烈的群体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此外,在案件侦破、审理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省市两级政府也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合计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3、涉及范围广、后果严重。许多重大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海天案”、“新同舟案”)涉案范围除吉林省外,还广泛分布于辽宁、黑龙江、北京、天津等二十几个城市。有的受害人把自己的养老钱、治病的救命钱、子女的教育存款、家庭多年的积蓄等款项,倾其所有拿出来参加集资,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吉林市龙潭区下岗女工程某靠卖菜维持生活,将自己下岗买断工龄款8.4万元参加集资,全部损失;船营区退休干部李某(79岁)将多年积攒下的养老钱3万元拿出参加集资,全部损失。对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绝大多数尚不富裕的当事人来说,不啻为一次灾难,一场浩劫。
4、受害人数众多。39件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人最少的27人(“瀚海案”),多的达28000余人(“新同舟案”)。从“海天案”抽查1000名被害人进行统计,女性占66.2%,年龄以40—60岁居多,占总数的82%,其中,40岁年龄段的占23%,50岁年龄段占38.2%,60岁年龄段占20.8%。
5、具有较大欺骗性。采取类似传销的组织形式,以上线发展下线,形成网络,向外进行大肆宣传,虚造声势,彼此渗透,无限扩张。以“海天案”为例,为广泛吸引民众投资,他们设立专门讲课平台,打着国家“星火计划”、省重点项目、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幌子,以所生产的产品“叔十二碳硫醇”为国家专利项目,市场潜力空前巨大,并且即将在美国买壳上市等谎言,给到场人员上课洗脑,以高息为诱饵拉拢群众投资,达到欺骗目的。同时,利用人们不懂经济学知识弱点,混淆股权证与股票、原始股的概念,私自出售所谓股票进行融资。在抽样调查的受害人中,到现场听过课的占97%,只有极少数是经熟人介绍加入投资的。
(二)发案原因:结合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特点和社会各方面因素进行概括分析,其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经济发展。宏观分析,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规律所在。生产力是最活跃、最具发展活力的因素,而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居于服务地位,其性质是被动的、保守的、滞后的。这种矛盾导致经济发展在一定期间内不平衡、不规范、不科学、不完善。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决定的,是涉众经济犯罪产生发展的客观因素。微观看,经济社会高度发展,市场竞争激烈、资本原始积累不足及经营失误等多方面因素,极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加之法治、社会管理及服务救济等措施相对滞后,少数企业管理者便以高息回报、增资扩股、委托投资等方法向社会群众集资,以解决资金不足难题。虽然通过这种方法暂时缓解资金不足难题,但存在巨大隐患,抛开违法犯罪问题,单就高额回报来说,风险极其巨大。“海天案”集资方案规定:利息18%(6个月),代理人的代理费12%,合计年利48%。按此方法计算,“新同舟”则高达78%(每2月10%,外加代理费18%)。以这样高额的天价利息进行集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除了想自杀、破产外,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假借生产之名,行诈骗之实。此外,“掮客”的出现也是发生此类案件的另一个诱因。“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企业急需筹集大量生产资金却又苦于没有门路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募集“掮客”。这些人以企业谋士或者“操盘手”的面目出现,怂恿企业管理者向社会高息吸收资金。“新同舟”案王玉萍,“海天案” 邹长凯、陈文礼就是这样的“掮客”。“掮客”通过代理费获取利益,集资额越高,代理费越多。在集资过程中,企业风险自担,“掮客”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无论企业死活,代理费是保底的,稳赚不赔。
2、“能人”效应。市场经济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受社会发展和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各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商海博弈“能人”相继涌现。少数社会不良分子以投机、钻法律空子等方式粉墨登场,扰乱市场经济,欺骗广大群众。同时,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个别“能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拉靠山、找门路。个别地方政府为繁荣本地经济,不顾一切相信“能人”、扶植“能人”,甚至崇拜“能人”。对“能人”抬举过高,期望过大,关爱过度,将一些所谓“能人”当做社会“名流”,成为“香饽饽”,使“能人”变成“红人”,被重点扶持,重点保护 。“海天案”2003年3月1日立案进入侦察,后被无限期搁置,就是典型“能人”效应现实版的体现。
3、投资草率。从投资者(受害人)的角度来分析,个别群众求富、盼富心切,祈盼“一夜暴富”,导致心理躁动、走捷径,希求不劳而获,认为钱既然能生钱,如天上掉馅饼,便宜“不捡白不捡、白捡谁不捡”。强烈的赚钱欲望和趋众心理导致忽视了风险,草率做出投资决定,轻而易举地被骗子的谎言所诱惑。吉林市昌邑区曲某(女),先是在“新同舟”参与集资,赔了4万元,后看“海天”投资者如潮,便随众加入,又赔了7万元。曲某虽是众多受骗者之一,但却充分折射出受骗民众由于风险意识淡漠导致的投资草率,也深刻揭示了当事人在投资时普遍存在盲从和趋众的心理状态。
4、管理漏洞。涉众经济犯罪反应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社会管理出现了漏洞,让犯罪分子趁机钻了空子,使犯罪活动得以顺利实施。“新同舟”案首犯杨皓翔起家时的注册资金是用王某的饼干机、豆腐机做实物(实际价值5000元左右),自己只拿出现金1000元,于2003年1月17日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11万元(案发后供述是自己填到空白单上的)。2004年6月11日,杨皓翔又使用伪造的数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一联进行验资,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该公司这个平台大肆向社会民众非法集资。从本案中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验资、监督等功能统统失灵,究其原因,除责任意识差、原则性不强或有收礼受贿等个人因素外,矫枉过正,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敢认真履行职责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法人在企业成立的初始阶段即采取欺骗手段虚假验资进行注册,这样的企业必然先天不足,资金严重短缺。而相关管理部门大开方便之门后,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5、法律意识缺失。首先,依法治国方略没有深入人心。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一方略的提出,就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必须是建设法治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信仰法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各级组织、团体的领导更应该成为遵守法律和具有较高法律信仰的典范,而不应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海天案”被告人之一张殿槐在交代材料中写道:市经侦支队立案后将相关账户查封,但马上又解封,让人感到上面是有态度的、支持的、合法的。可见,在案件侦破中,执法部门受到了干扰,致使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究其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漠,权大于法。其次,受骗百姓同样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以为天上掉馅饼,防范心理麻木。“海天案”案发之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屡屡见诸报端、电视等媒体,但是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和警惕,贪便宜,存妄想,幻想吃到免费午餐,最终跌进骗子设下的陷阱。
三、案件引发的启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对策建议
(一)案件引发的相应启示
从吉林市五年来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发展和造成的后果来看,其教训是深刻的,后果是严重的,危害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掩卷深思,所有案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同时也有其必然性。深入总结经验教训,深刻揭示涉众经济犯罪产生发展规律,对于我们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防范意识,积极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全面积聚社会发展正能量将带来积极的反思和深刻的启示:
启示之一:对以违法犯罪方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进行打击,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坚决防守的底线。放任甚至庇护那些包藏祸心者,让他们践踏法律进行违法经营,片面地看,可能会产生一些社会效益,或者带来短时的、虚假的繁荣。但从长远来看,其社会成本是巨大的,无法弥补的。不仅让百姓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政府权威,降低政府威信,贬损政府形象,祸国殃民,社会后果相当严重。之所以个别地方领导对违法经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根本原因是局部利益至上思想在作祟。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法治监督形同虚设,对重大决策失误没有责任连带和依法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使权利监督出现“真空”地带。
启示之二: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发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规律和必然产物。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重大问题,这是摆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司法者面前的新焦点、新课题,不能刻意回避,更不能熟视无睹。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及时研判其发生的社会、经济、法治等诸方面原因,把握运行规律,找准发案源头,以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启示之三:党的“十八大”再次把“依法治国”方略写进报告,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是我们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和必然路径。从辖区内发生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来看,依法治国之路仍充满荆棘坎坷,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涉众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在所有犯罪案件中占的比例不大,但涉及面广,受害人数众多,稍有不慎处置失当,即酿成大祸,其社会后果难以预知。因而,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下大气力进行严厉打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对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无论是谁,有何背景,有何贡献,一律不干预,不袒护,严格依法办理,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全面落实。
(二)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规范化管理。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性,涉众经济犯罪和涉黑犯罪一样,犯罪时间持续长、危害大,自然也容易被发现蛛丝马迹,容易被有效控制和打击。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发挥其职能,严格履行好管理职责。前述中“新同舟”案,如果首犯杨皓翔在起初注册时,验资、审核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其就不能把骗局经营得顺风顺水。再比如传销犯罪,工商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发现苗头或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使非法传销组织犯罪案件及时破获,就会大大降低或有效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
2、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容易被忽视的,恰恰容易出现问题。“依法治国”方略是国策,而国策的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人的思想认识。基此,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将学法、知法、守法及贯彻执行法律等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提职晋级的考核范围之中,并加大对领导干部日常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力度,使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领导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减少对司法的干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现有体制和机制的积弊,司法本身对此没有免疫能力。领导干部把握着司法部门的人员调动、升迁、考核、经费拨付等方方面面审批权、决定权和考核评比权,这些权力全方位、立体化,不可能也根本不能有哪位执法人员能够对抗得了。为什么王希田案已经被立案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后来又不了了之,答案不查自明。一些老百姓拿着养老钱、保命钱到王希田的企业,参加高息存款、购买所谓的“原始股票”,很大成分是相信党委政府,相信领导。认为有政府和当权领导在背后为企业撑腰,这样的企业不会也不可能是违法经营,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有了前面的信任,一旦东窗事发,血本无归的投资者自然将所有的怒气都发泄在党委机关或政府头上。激烈上访、激烈越级访,甚至扬言用鱼死网破的方法进行报复等等严重后果问题必然会一一暴露。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主流媒体的社会传播功能和引导效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宣传和信息传递平台,对于重大的涉众犯罪案件,及时做深度报道和专题解析,对社会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组织公安、检察、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深入街道、社区以案讲法;邀请被害人现身说法;聘请法律专家、学者,对重大案件进行法律剖析。让民众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本质属性。社区、村屯主管普法的工作人员组织辖区被骗群众现场说法,集体收听收看媒体的专栏节目。对于企业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集资讲课,要教育群众不听、不看、不问,不相信,不参与。阴暗害怕阳光,就让阳光充满大地各个角落,使其无藏身之所,无生存土壤,永远退出历史舞台。
课题负责人:姜富权
课题协调人:宋为民
课题参调人:陈长才、陈书鹏、卢学文、张蔚鹃、刘春、王宏峰、董彦斌
执 笔 人 :董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