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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调解化矛盾 案结事了促和谐
作者:李萍  发布时间:2014-07-10 14:35:18 打印 字号: | |
  7月2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福柱带领合议庭成员到当事人所在地,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体现了该庭办案人员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化解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作风。

  2013年,颜联合、刘志文、李庆龙共同合伙收购玉米。9月17日,三人向于清江购买玉米,颜联合负责检斤,刘志文负责运输玉米。于清江当天雇人收玉米经脱粒检斤后运到三人指定处后,颜联合为于清江出具玉米清单一份,载明共收购于清江玉米71920斤。其中,第一车玉米是4380公斤,每公斤单价是1.88元;第二车玉米是6960公斤,每公斤单价是2.02元;第三车玉米是6840公斤,每公斤单价是2.02元;第四车玉米是6920公斤,每公斤单价是2.02元;第五车玉米是6840公斤,每公斤单价是2.02元;第六车玉米是1140公斤,每公斤单价1.50元,颜联合、刘志文、李庆龙事后核对认为下午收的玉米记载的5车中,有两车6840公斤的玉米是记重了,实际总计应为五车(上午一车下午四车),在于清江索要玉米款时,李庆龙为于清江结清了部分款项,以重复记载为由拒绝给付该车玉米款。于清江将三人诉至法院,

  一审中于清江提供了颜联合出具的玉米清单,所居住村村委会出具的所耕种土地的年产证明、为其打玉米的多个雇工的证人证言及给付人工费及机器费的收条等证据。颜等3人对上述证据一一否认,认为于清江付人工费是在双方纠纷到法院根据其主张的斤数支付的,而且在付人工费的过程中称“如果跟3人打官司打输了,每人还得返还(我)10元钱”,同时也提供了多个证人证言,其中还有于清江的亲属。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颜联合等3人共同给付于清江玉米款18319元。一审判决后颜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后合议庭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合议庭从法律角度对证据的采信,证明力大小等方面为上诉人进行了讲解,并结合本案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调解,颜等3人同意给付1万元,于清江则要求给付14500元即可,庭审当日双方都各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综合分析当事人的意见之后,认为双方虽有分歧,但尚有调解的意愿。因此,刘福柱审判长与承办法官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了释明,让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认识到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另考虑当事人都居住桦甸回家路途较远的情况,当日不再进行调解。庭后承办人与双方经多次电话沟通后,双方均同意以14500元即时履行达成和解。考虑到当事人来吉林还要花费费用,办案人与原审法院刘清华庭长联系,让当事人到原审法院去履行,上诉人撤回上诉。但到了约定日期的当天早上,刘清华庭长接到了于清江的电话称不同意调解了,要法院判决。刘清华庭长马上和办案人取得了联系,办案人向刘福柱审判长进行了汇报,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刘福柱审判长判断双方在农村,又系亲属关系,在这个“熟悉的社会”中当事人争的不单单是钱的问题,更多的是脸面问题,被上诉人于清江原审已胜诉,调解中作出让步,以村民的角度并不会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而是考虑于清江是不是在“讹诈”上诉人的一车粮,在调解过程中一定有人说什么难听的话,导致其放弃调解。此案标的虽小,但影响却很大,必须积极慎重地处理。如果不能即时解决可能引发其他纠纷,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刘福柱审判长马上和桦甸法院刘清华庭长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两级法院可以共同到当地调解。刘清华庭长与当地的村书记取得了联系,经研究决定由两级法院共同组织双方到颜等3人所在的桦甸市苏密沟乡友谊村去调解。

  6月24日一大早天下起了大雨,司机因临时有任务不能去了,刘福柱庭长亲自开车与承办人经过近3个小时的路程赶到桦甸与在那里等候的桦甸法院的刘清华庭长和办案人一同来到了桦甸市苏密沟乡友谊村村委会,双方当事人及很多亲友和村民均来到了村委会,于清江的妻子情绪很激动,当法官提及亲属关系时其竟大嚷我们现在没有什么亲情,以后也没有亲情。颜联合也从椅子上弹起,要把官司打到底,很多村民也来到了村委会,双方一度到了僵局,连前来说和的于清江妻子的哥哥也与其妹妹发生了争执。

  鉴于此情况,两位庭长首先严厉的批评了双方,控制住了混乱的场面,既而又转变调解方式,以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的说服教育,使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即给付了欠款。看看时钟,已是下午2点了,双方当事人都觉得很不好意思,于清江的妻子更是要拿钱请法官们吃饭。并表示再也不做影响亲情的事,担心于清江妻子心脏病发作的亲友见到双方和解的场面也都高兴的说:“真没想到两个法院的法官能来到当地为老百姓办案子,真真切切的解决了大问题”。两级法院的法官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的态度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纸判决,对于每位法官来讲都是最基本的工作,但是判决并不是法官所追求的结案方式。虽然当时结了案,也缓解处理了矛盾,但不能完全彻底解决矛盾,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好;特别在农村,当事人不能理解和接受,而且也不利于执行,还会引起新的纠纷,不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民三庭的法官通过不断的努力,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充分地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以最好的方式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促进了社会和谐的工作作风。

  (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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