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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集中执结一批涉民生案件
作者:高健  发布时间:2014-05-06 14:14:05 打印 字号: | |
  蛟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集中执行力量,着力执结特困群体、劳动争议、建筑工程款、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案件。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9万余元执行款交到岳井春等11名矿工手中,至此,拖欠近四年的工资款得以全部清偿。

  2010年9月,岳井春等11人受雇于蛟河市永胜煤矿,承担煤矿房屋的维修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至2013年蛟河市永胜煤矿尚欠岳井春等11人工资款91050元。岳井春等11人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蛟河市永胜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11名申请人工资款910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履行期限届满后,蛟河市永胜煤矿并没有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到永胜煤矿调查时,发现永胜煤矿早已停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为打破僵局,在执行局局长李金锁同志的领导下,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找出矛盾的焦点,针对本案制定详尽的执行预案,执行局全体同志密切配合,分组调查被执行人永胜煤矿的经营情况,执行科长李猛同志多次前往蛟河市煤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永胜煤矿的股份权归属、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出资及个人财产等信息。在掌握有力证据后,经院领导同意,将证据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永胜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魏兰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名单公示后,由蛟河法院申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通过信息联网,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吉林地区对被执行人永胜煤矿的行政审批、融资信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魏兰世的高消费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如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禁止在高档娱乐餐饮场所消费等措施。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永胜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魏兰世积极主动协调资金,向法院交付了全部执行款。此案高效快捷执结, 不仅执行11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一个信访苗头化解在萌芽之中。

  通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蛟河法院总结三方面的经验,一是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执行依据,详阅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重视与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把握审判部门的判决原义。二是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案件,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详细调查该法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工商登记情况,充分了解情况,为作出周密的执行方案做好信息储备。三是正确使用执行规定及实行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法院结合多年的执行实际,借力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根据民事信用管理相关的规定,针对执行难的相关现状出台的破解执行难的措施。蛟河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曝光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自觉履行,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或者是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人将实施严厉制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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