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宋某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吉林地区审结的首例此类型案件。
2010年3月,被申请人宋某某将村民付某砍伤。同年9月,宋某某在家中将其兄打死。经鉴定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蛟河市公安局对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2011年3月出院回家生活,表现良好。2012年2月,宋某某病情复发,多次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村民生产生活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再次经法定程序鉴定,宋某某仍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HIV携带者。因宋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蛟河市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由于此案系新类型案件,蛟河市法院高度重视,主管院长谭宏亲自督办,庭长孙兆强亲自审理。在审理案件中,办案人不仅仔细查阅卷宗,到宋某某妹妹家中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申请书,为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诉讼代理人,到村里、派出所及其亲属家调查了解情况,冒着风险会见被申请人,谨慎细致地将每一诉讼程序做足做好,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实施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