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八道河子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另一被告王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另一被告王某无视法院的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此案的案情是:被告之一的王某因上大学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另一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5月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之一的王某以上学无钱为由拖延还款,另一被告王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也以无钱为由无限期拖延。原告故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出示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该证据符合证据要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答辩权及质证权,故上述证据法院予以采信,并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按规定应该承担的利息,另一被告王某对本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书下达前,法庭庭长崔进德与法官一起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经侧面调查得知,本案二被告系亲姐妹,不但拒不到庭,还耍赖不承认向原告借款一事,并进一步了解得知二被告的父亲身患疾病,在治疗疾病期间花费巨大,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后因病于去年自杀身亡。被告王某系在校大学生,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上学费用,并由其姐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考虑到二被告的家庭现状,特别是被告王某系在校大学生,一纸判决对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可能会影响她的一生。因为被告王某在借款事实面前竟然不予承认,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品质问题,法庭应该对被告进行教育,引导她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为此,法庭崔庭长亲自带领法庭干警驱车到长春,但因王某上学的学校搬迁新址处于半放假状态,没有找到王某。经过一番周折才找到王某的大学辅导员。当崔庭长说明来意后,辅导员表示出很吃惊样子,一再表示该学生在班里一直都很优秀,学习刻苦,并且乐于助人。因为家庭困难,还享受学校每年3000元的助学金。对王某欠钱不还,拒不认账的事难以理解。崔庭长得知这个情况后,就对辅导员说法院的工作人员直接到学校找王某可能对她会带来不好的影响,请辅导员先和王某沟通,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再找个校外的环境与王某见面。经过辅导员对王某的思想工作后得知,王某因其父治病,四处借钱,光是本案原告就欠了4万多元,虽然本案原告仅起诉了一部分,但就是这一部分她也还是偿还不了,故以躲的方式暂时应对。
庭长和法官们最终与被告王某进行了见面,庭长从法律及为人处事的各个方面引导被告面对现实,应该以一个负责任的、诚恳的态度向原告说明情况和有个还款的承诺。王某对法庭的人性化调解举措深为感动,表示马上回去与姐姐商量,以家中的土地抵顶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部分借款。崔庭长也当场表示,回去后尽力做原告的工作,最好原告放弃部分利息。辅导员也当即表示,会发动全班同学来帮助王某渡过难关。当法庭驱车离开时,王某感动得流下了热泪。回到法庭后,法庭及时和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表示同意和被告进行和解,并推迟后续几笔债务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