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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大局观念 强化能动司法
吉林中院全力为民营经济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作者:王宏峰  发布时间:2013-11-27 13:26:35 打印 字号: | |
  自今年“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活动开展以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委要求和市政法委安排,忠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主题,强化能动性、应对型、服务型、和谐型司法,迅速投入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来,为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树立大局观念,深刻领会服务民营经济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重要性和经济重要性不言而喻。吉林中院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全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时代发展脉搏。深刻领会人民法院服务民营经济的正确思想导向和鲜明时代要求,把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理念,深植全体法官干警的头脑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清晰的工作思路投入到活动当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姜富权明确提出两级法院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转变审判作风,务求工作实效,全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空间。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奠定服务创业根基。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中院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保障。省高院对吉林中院服务民营经济高度重视,安排调研组专程来吉对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市委书记张晓霈专程到吉林中院调研,就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处理好罪与错、规定与现实、护航与执法等“三个关系”的具体要求。三是落实包保责任,推动活动顺利开展。将“民生”与“发展”作为行动指南,做好“四个落实”。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主要领导为服务民营经济第一责任人;落实部门责任:按照审判工作职能,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落实工作责任:对各项服务任务进行分解和明确;落实监察责任:将服务民营经济纳入年度考核,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二、开展能动司法,全面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措施

  吉林中院从审判工作出发,做到“五个坚持”,努力让民营企业“没钱诉得起、有理打得赢、赢了快执行”。

  (一)坚持科学审判,确保民企壮大发展。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审判原则,从有利于民企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原告中石油东北炼化吉林机械制造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协通硅业有限公司因设备款304万元发生纠纷,诉讼至吉林中院。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市委多次关注案件进展情况。考虑到诉讼双方均有过失,如果一判了之,既影响本地国企的发展,也影响民营企业的生存,经过反复研究,确定把调解作为本案的突破口。与被告硅业公司多次沟通后,硅业公司终于同意调解,但因对法院工作存在疑虑,要求调解必须在浙江本地进行。今年6月中院办案法官同原告方赶赴浙江,经过艰苦谈判,原被告双方最终以调解方式握手言和。

  (二)坚持调判结合,维护民企合法利益。坚持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定位审判工作,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坚决克服就案办案、单纯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根据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互利”、“双赢”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寻求法律实施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力求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2012年,原告孔令艳与被告桦甸惠邦木业公司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桦甸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孔令艳又上诉到吉林中院。因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尚有7件,考虑到如果判决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本案及另外7起案件均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当事人撤回起诉。

  (三)坚持审慎执行,支持民企恢复生机。针对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推行执行案件节点监控机制,以“原情执行、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和谐执行”四个创新理念为执行原则,权衡各方利益关系,避免杀鸡取卵的执行方式,既依法办案,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又不把案件办成死案,努力使企业关系各方实现双赢或多赢。吉林市民营企业家佟瑞杰以4000万元资金入股湖北丹江口市刘家沟选矿场,撤资后出资款一直未返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北相关部门对该选矿场评估资产总价值仅为1300万元,按照正常程序无法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破解难题,办案法官广辟信息来源,了解到沈阳市罕王集团有意投资矿产后,主动进行接触,邀请罕王集团介入案件,进行资产收购。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罕王集团以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刘家沟选矿场,申请执行人最终得到执行款,案件圆满解决。

  (四)坚持创新服务,降低民企司法成本。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安排专门力量为中新食品区、南部新城和高新北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开辟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五优先措施,即: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立案环节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无争议的民事纠纷调处20余件。为解决民营企业立案问题,实行预约立案和辅导立案新举措,立案窗口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一次性指导到位,3日内立案完毕,简化民营企业保全程序,2日内保全完毕。

  (五)坚持严格司法,推动民企享受公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了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组织开展民营经济领域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针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司法突出问题,对正在审理的318件涉民营企业案件逐一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多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全部落实包案责任。坚持平等保护司法原则,对各类民营企业的告诉,不分域内域外、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涉及民营企业改制、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严格审查,审慎立案,确保民营企业打一个公正的官司。

  三、心系民企发展,切实体现服务民营经济司法成果

  吉林中院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载体、提高审判质效的有力措施、树立司法形象的良好契机,全面推进司法成果转化。

  (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规范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民营企业做到不歧视、不轻视,大力营造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2013年上半年吉林中院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579件,占受案总数的49.6%,审结444件,结案率76.7%,调撤141件,调撤率31.8%,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189件,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为11家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减免诉讼费73.5万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法院同民营企业的密切联系得到进一步增强。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深入民营企业,大力开展访企问需、法规培训、合同审查等延伸服务。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高发状况,利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法官深入吉林市物华商城,现场以案讲法、答疑解惑。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座谈会,与民营企业家就法院系统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障进行深入交流。服务民营经济以来,为民营企业提供现场法律咨询100余次,解决法律难题15件,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对接20余项。

  (三)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吉林中院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提升队伍管理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契机抓好抓实。积极创新民营经济服务载体,不断深化 “司法行为规范年”、“立功竞赛”等活动,坚决落实“四个一律”、 “五个严禁”规定,教育广大法官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通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高了法官司法为民的职业意识,培养了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促进了队伍建设的全面开展。年初以来全市法院有3个集体荣立二等功,2家法院入选“全省优秀法院”,队伍未发生涉民营企业不当行为。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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