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主管院长谭宏案外积极协调、办案人沈红梅案内大量调解工作,促成一起涉及3死1重伤5轻伤的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达成和解,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21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载着婚礼包车的27人从丹东返回蛟河,与前方同向由姜某某驾驶的载有王某某及其雇佣扒苞米的7人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3死1重伤5轻伤的严重后果。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曾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尽快给予赔偿。案件进入法院后,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红梅及时与被害人及其亲属逐一进行联系,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稳定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为有效化解矛盾,确保被害人及其亲属尽快拿到赔偿款,先后多次组织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双方亲属进行调解,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人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反复沟通,先后2次到漂河镇、2次到舒兰市白旗镇,与被害人及其亲属沟通情况。并先后多次召集被告人亲属进行疏导调解,讲明利害关系,促使被告人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同时,副院长谭宏加大案外协调力度,积极协调交通局、民政局殡仪馆等部门,交通局捐助3.6万元,殡仪馆减免火化等费用。
最终,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42.1万元,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款12.2万元,其亲属代替支付赔偿款26.3万元,交通局捐助3.6万元。至此,这起社会影响大且当事人多次上访的重大交通肇事案得到妥善审理。既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