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之际,蛟河市法院执行局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为16名农民执行赔偿款15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利益,保障了农民春耕生产。
2011年4月,新站镇珍珠村于鹏等16名农民与被告公主岭某种业公司签订玉米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由于该公司提供的原种不适宜在原告地块培育耕种,部分培育出来的种子被冻坏,16名农民起诉要求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2012年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马彦经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不断敦促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先后给付赔偿款近5万元,而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为了不误春耕生产,尽快让16名农民拿到赔偿款,4月25日清晨5时,副局长初艳忠、执行监督科科长李猛及办案人马彦从蛟河出发,先后到公主岭市工商局、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该公司经理办公地点在长春市,开户行也设在长春市,经过电话与经理沟通无果后。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他们第一时间到长春市银行查询该公司基本账户,并依法扣划该公司账户存款10万元。至此,拖欠16名农民的赔偿款全部执行,既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农民春耕生产。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