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爆炸物犯罪案,被告人林盛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盛在当地一石业公司拉石块,发现石业公司人员将施工用的雷管存放在矿山一栋平房仓库内。因债务缠身,加之因拉石块价格问题对石业公司老板产生不满,便产生盗窃雷管敲诈老板之念。2012年9月6日21时许,林盛驾车来到存放雷管的仓库,乘无人之机,从窗户跳入仓库内,盗走两盒雷管(合计200枚)。两天后,林盛见该公司没有反应,便以为盗窃的雷管少没有引起公司的重视。9月9日22时许,再次来到该石业公司仓库内,又盗窃四盒雷管(合计400枚)和30枚零散雷管。之后将两次盗窃的雷管共计600枚藏匿于自家墙根处,将30枚零散雷管藏匿于其驾驶的中华牌轿车座椅下。同年,9月11日21时至12日晚,林盛先后多次发信息威胁公司老板并索要50万元,后因公司报案而未遂。林盛于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雷管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盛因债务及石材价格问题,为敲诈他人盗窃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盗窃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根据牵连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盗窃爆炸物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