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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引绳下楼不慎摔伤 学校负一定赔偿责任
作者:崔进德 朱北斗  发布时间:2012-12-11 15:18:5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7月24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桦甸市某乡中学赔偿原告该中学学生刘一民各项损失49,239元。

  原告刘一民,现年16岁,系桦甸市某乡中学学生,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应安排在校住宿的学生。2011年9月28日晚,原告与另外四名学生在学校就寝期间欲跑出学校,五人用床单连接做引绳欲下到楼下,原告第一个下楼,在此期间,不慎跌落到楼下,因而受伤。原告于当日入院治疗,现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基于此情况,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5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住校读书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用褥单做绳索从寝室窗户下楼存在重大危险,原告明知危险而为之,发生被摔伤事件,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某中学对住校学生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细心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教育、管理、保护上存在过失,故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乡中学赔偿原告刘一民合理经济损失49,239元(合计164,130元的30%)。据此,桦甸市人民法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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