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宋飞扒窃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宋飞曾因犯盗窃罪,二次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曾因盗窃,三次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是活跃在桦甸市区内的惯偷。2012年2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宋飞在桦甸市综合市场西门附近,尾随被害人郭某,并趁被害人郭某购买水果之机,用随身携带的25厘米长的镊子扒窃,窃得被害人郭某衣兜内人民币104元。宋飞作案后正欲逃走,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镊子及赃款,104元现金重新回到了失主的口袋。此案宣判后,被告人宋飞表示服判。该案由此也成功桦甸市“扒窃入刑”第一案。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