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都有爱玩的天性,但孩子并不能对游戏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有所预见,出现磕碰等情况在所难免。而当下,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中心,不要说伤残,就是普通的磕碰也都会牵动着家长的心。孩子游戏时受伤致残,家长要求一同玩耍的三名孩子赔偿,但三名孩子的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这样一起案件在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的调解下,以撤诉方式结案,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付玲是一名5岁的女孩,2011年5月9日傍晚,原告与三名被告孙东、付玲、房明在自家大门处玩耍,原告则站在大门柱子边看,就在推大门的过程中,原告的手指被夹,经诊断为右手中指、环指挫灭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649.99元。一审法官经审理判决被告孙东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422元,被告付玲赔偿4013.75元,被告房明赔偿2408.25元,原告付玲自行承担3211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申请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均为未成年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后经舒兰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为妥善化解纠纷,主管领导陈立民与审监庭庭长赵海涛亲自到原、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面对原、被告双方态度非常坚决互不退让的情况,该院主审法官没有放弃,而是多次找到原、被告进行协调,从邻里关系、亲属感情、爱心救助等方面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重新握手言和。最终法官的真诚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三被告均表示愿意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的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谅解,三被告如数赔偿了原告的损失。
此案的成功调解和当场履行,一方面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避免了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及时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把事实查清,把道理讲透,把感情用足”工作思路的一次实践,也是舒兰法院突出调解工作、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理念的一个真实体现,兼顾了法律、政治及社会三个效果。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