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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作假证 法不容后悔晚
作者:李刚 耿志富  发布时间:2012-06-20 15:35:32 打印 字号: | |
  桦甸市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零容忍”,对为他人作假证的汪伟、路胜、李梅等三人,依法予以各罚款2000元的强制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了司法的公正高效。面对严厉的民事法律制裁,这三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讲哥们义气,也要有法制观念。

  2010年10月,桦甸市桦郊乡双胜村一社主任祝芬在修整自家秋收的道路时,被雇用的农用车翻车砸伤。后,祝芬以按照村委会安排,组织社员修路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受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法院庭审中,汪伟、路胜、李梅一面为祝芬出庭作证“村书记组织各社主任开会,要求各社秋季整修公路和粪堆及拉地道”;一面又为村委会出证“村委会从未开会要求修整秋收拉地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审理案件,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依法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现实中,有的人碍于情面等原因而两面“讨”好,结果事与愿违害了自己,本案就是一个极好的反面典型教材。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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