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组通过两天的疏导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春耕生产,又促进了社会稳定。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办案人接待原告裘玉来诉了解到,原告以2.3万元的价格将4.8垧耕地承包给焦军耕种。而后原告得知焦军私自将土地以3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金旭,故将焦军、金旭二人起诉,要求解除与焦军的承包合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焦军的转包行为极其不满,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且此案涉及土地纠纷,若不能及时调解,通过正常排期开庭无论结果怎样,都将对临近的春耕生产造成影响。因此,办案人立即通过电话与被告焦军进行沟通,但焦军态度极其强硬,认为自己转包没有过错,原告无权干涉。经办案人一再分析利弊,讲明利害关系,焦军同意对其转包行为承担责任,并退出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办案人又与原告反复进行沟通,其表示可以将土地继续承包给焦军,但要求焦军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办案人立即通知双方第二天一起到立案庭进行调解。针对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办案人对双方进行不厌其烦地思想疏导和循序渐进地法律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和双方过激情绪。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焦军继续承包土地,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原告裘某撤回起诉。至此,一起涉及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得以化解,原告的不满情绪得到了有效释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