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同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八岁的尚迪和九岁的刘纳在尚迪家玩,由于兴致未尽,下午尚迪又到刘纳家玩。四时许,玩追逐中的尚迪不慎从六楼的窗台上坠下,伤势严重成高位截瘫。尚迪遂将刘纳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请的各种费用高达111.7万多元。
桦甸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尚迪在与被告玩耍过程中不慎坠楼,原告与被告刘纳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情的发生与原告的父母平时对其子女未尽到避免危险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负有一定责任;被告在孩子玩耍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2011年12月1日法庭进行了宣判,原告的父母和被告承担相同责任,各赔偿33万多元。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倾注了大量心血,投入了大量精力,仅在甄别各种费用的票据上就花费了大量时间。原告先后在本市、省级、北京几大医院治疗,住院时间长达262天,此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尿不湿纸裤等等林林总总,提供的各种票据总额高达111.7万元之多。办案法官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对逐笔费用进行了认真甄别。最后,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核定为66万多元。由于案件的过程比较复杂且时间又长,以致最后形成的判决书长达17页,1万字之多。另外,由于原告家庭成员的过度悲伤,对今后的生活茫然,情绪一度不能稳定,法官为此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
案件审结后,法官崔进德、张书君、王晓宏感慨颇多,一疏忽成千古恨,两家监护人的巨额赔偿,将长期影响本来收入不多的家庭的正常生活,小尚迪也将终生受病痛的折磨,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其整个家庭氛围也将为此暗淡。假若监护人对受监护人尽到避免危险教育的责任,假若监护人事先在窗外很简单地设一层安全网,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但世上从来没有后悔药啊。
为此,法官提醒家长们,未雨绸缪,一定要尽到监护孩子的责任啊!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