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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吉县法院岔路河法庭三法调解促审判
作者:崔忠源  发布时间:2011-12-29 10:11:16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人民法庭坐落于吉长两市的中间地带,辖区之大,面积之广,人口众多,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截止至今年11月份,岔路河法庭收案426件,结案352件,其中调撤264件,调撤率达75%,结案数和调撤结案数在院内名列前矛。在审理案件中,岔路河法庭的法官不断总结经验,充分运用调解职能,有效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利益分享”调解法。在审理案件中,如果能抓住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诉讼及积极应诉的目的,找准关键点,就能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在审理原告某供销社诉被告潘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开庭时双方争议较大,不得不多次阻止双方的争吵,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及其力争的利益,吉成立庭长从双方各自利益作为突破口,分析双方得失,寻找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利用两个半小时时间,提出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矛盾转换”调解法。副庭长赵志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的焦点并不是双方矛盾的基点,而是另有原因和目的。在审理原告于刚诉被告赵乐(赵乐系于刚继父)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于刚的法定代理人宋艳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索要抚养费,而是要同赵乐离婚,在赵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代表于刚起诉要求婚内抚养费。针对本案的特殊性,他抛开本案的焦点,对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作起调解工作,最后赵乐同意和宋艳离婚,撤回了对于刚的起诉,通过一次调解,解决了两个矛盾。

  “背靠背”调解法。在审理原告叶文与被告巍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原来是合伙关系,但因散伙时产生了借贷纠纷而走上了法庭,在开庭时来了很多亲朋好友,双方当事人都很好面子,法官吴志奇针对双方好面子的特点,找准切入点,避免双方正面冲突,充分利用当事人亲属及朋友的作用,使双方当事人意见吻合,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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