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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法不容 反规避措施显成效
——吉林中院圆满执结涉外执行案件
作者:肖 洋 孙大鹏  发布时间:2011-12-27 09:19:18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科模热思(上海)工业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康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系美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提出相信中国的执法机构一定能够公正的处理案件,但如果中国法院不能及时处理,将通过所在的美国商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立案后,吉林中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成立时由股东张明投入41万元,股东张玉投入39万元(后查明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验资后的总股本80万元,在验资后数日,二人分别提走60万元。执行法官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属于抽逃资金。同时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在该公司注册登记时,张明、张玉二人既没有向工商部门声明两人系夫妻关系,又未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证明,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公司实质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因此法院依法追加张明、张玉为被执行人。 

  此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公司财产状况以及二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查到了二人的房屋、车辆、存款等线索。二人为逃避执行随后对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变卖以逃避债务。由于二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对二人予以司法拘留,并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迫于强大的司法压力,二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逃避债务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申请执行和解,经执行法官积极同申请执行人联系,多方作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双方已经全部履行。为表示感谢,科模热思(上海)工业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专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示感谢。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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