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成功调解执行了一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3月17日下午,沈德、关艳之子沈洪(2000年5月16日生)与同学陈旭放学后到同村杨文经营的乌拉鱼乐园玩耍,两人进入园中,沈洪看见水里有鱼便去抓鱼,因冰面已经开始融化,沈洪不慎掉入水中,陈旭因上前去拉沈,也一同掉入水中,后杨文赶到将两人救出。沈洪经抢救无效死亡。沈德、关艳诉至法院,要求杨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省高院指令再审。经过几次审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细节问题争执不下,导致双方产生了较深的矛盾,前几次审理中也都做过调解工作,但都无功而返。合议庭向庭长汇报案情后,庭长非常重视,要求要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化解纠纷。经合议庭反复做工作,从情理及法理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申明利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文一次性给付沈德、关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76000元。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且均对人民法院处处为老百姓着想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吉林中院审监一庭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这件案件得以圆满结案,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