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2011年9月6日,周兰老人在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拿到了自己的第一笔赡养费后说道。
原告周兰老人年老体弱,身体有病,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老伴早已去世,原告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原告老伴去世后,原告平时生活和花费均是原告的女儿和小儿子承担,除被告宋强外,其他两个子女均履行了赡养义务。老人认为大儿子宋强对老人照顾不够,多次向所在地村委会反应,村委会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再自行调解。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年1320元。
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收到该案后,非常重视,2011年7月15日,庭长刘桂玲带领全庭人员来到长子宋强家中进行和解工作,被告宋强的爱人很不理解,大吵大闹,并多次来到开发区法庭与法庭干警理论,主张被告两口子因老人偏心等原因才没有拿赡养费,而且平时也没少尽赡养义务。
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庭长刘桂玲组织全庭人员共同研究如何做好原告与被告母子的和好工作。多次进行庭前调解工作,耐心向当事人讲解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已尚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办案法官吴延军对被告既告知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被告两口子进行教育,被告宋强与其爱人终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送达判决书时,主动将2011年的赡养费交到法庭,并表示赡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义务,保证以后每年按法院判决的时间向老人支付赡养费及看病的医疗费。
2011年9月8日,原告周兰老人在办案法官吴延军的手中接过赡养费时激动不已,不断称赞还是法院好,法官为老百姓办实事。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