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沿舒兰市吉舒街至十里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张海冬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5 月31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新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新之,男,舒兰市吉舒街三道村农民。2010年8月1日13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李新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舒兰市吉舒街至十里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张海冬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张海冬死亡,李新之受伤,两车不同损坏。
经舒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认定:李新之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海冬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新之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0 000.00元,且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李新之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之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有驾驶资格才能开车上路,这一简单的交通规则,事实上却有很多人没有遵守。是不是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才能让那些无视交通规则的人有所领悟?到那时我们却已悔之晚矣。所以在此号召每一位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一定要携证上路!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